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_浙江工商大学学生手册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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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

(浙商大学〔2012〕255号)

注:学科竞赛项目范围、项目级别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12〕167号】规定执行;刊物级别、作者权重参照学校科技处的有关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素质评价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的领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的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做到标准一致。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建立学生记实信息记录体系,并将学生记实信息记录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学生素质评价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单项评议成绩、记实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素质评价结果上报校学生处。

第十四条学生素质评价周期为一年度,评价工作在次年开学初完成,综合评价数据计算由计算机辅助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学习、生活和个性发展的综合反映,作为整体它是衡量学校教育成效的标尺。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各种奖学金,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就业选择时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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