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区别_撤回商标注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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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区别

随着大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近几年我国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量争速上升,企业或个人注册商标,在进行商标查询时发现该商标已经被注册,或已有近似商标注册了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的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因此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请求,进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而,你知道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有何区别吗?

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但商标撤销不能再申请。其次,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商标撤销则是被动行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商标权自动终止。另外,商标所有人也可自愿主动申请放弃其商标。

商标撤销则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大大加强了对商标保护的有效作用,提升注册商标价值的普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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