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_江门市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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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 江门市财政局 乙方:
二○○九年 月 日
甲方: 江门市财政局 乙方:
第一条 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等法律规定,按照2010-2011年度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和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江门市财政局根据2010-2011年度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招标项目(采购编号:JM2009-A139)的评审结果,确定乙方为 类维修资质的中标供应商,有效期为两年,即本合同的服务周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乙方只能在上述时间段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维修服务。
第三条 一类、二类中标供应商可维修公务用车(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维修项目包括空调,三类(空调维修)中标供应商只能维修空调项目不得维修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在服务周期内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多次抽查或检查,并对乙方进行量化考核打分(制度和标准另行公布),一旦考核不达标,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考核成绩可被作为下一轮招标的参考。第五条 公务用车维修是指公务用车的一级、二级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及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且维修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
加装音响、倒车雷达,内饰装修,汽车美容,更换轮胎,更换机油,更换电池,只购买零配件但不需维修厂安装或更换,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等不属于公务用车维修。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公务用车维修: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市直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技术标准、维修规范提供维修服务;
(三)严格按照投标的维修费用进行收费,对公务用车维修优先服务,并设立公务用车维修接待专柜;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和服务承诺等资料在公务用车维修接待处公布;
(五)在江门市市区内(指蓬江区、江海区,不包括新会区)发生故障需要急修的,乙方在接到车属单位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抢修;
(六)提供江门市市区内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
(七)所采用的零配件等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旧顶新;
(八)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服务;
(九)提供车辆维护技术指导;
(十)提供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十一)乙方需自行制作并规范格式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单》,详细列明各项维修费用,随维修资料一并归档,并且自车辆报修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登陆“江门政府采购网”将维修单上网;
(十二)接受、配合甲方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
(十三)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甲方反映,并协调处理;
(十四)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
(十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和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
(十六)妥善保管被更换的零配件,采购人验收时交其带回处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否则视该零配件没作更换;
(十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服务。第七条 公务用车维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车属单位电话通知乙方到故障地点进行检查,或者将车辆送到中标维修企业营业场所。
(二)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或接收维修车辆后,马上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
(三)检查完毕后,乙方向车属单位报告车辆情况和需要进行维修的内容,并报价。车属单位认可维修内容的,双方共同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单》,并马上开始维修;车属单位不同意的维修内容的,可以要求乙方重新进行检查或交由其他中标维修企业进行检查。
(四)如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的,要获得车属单位同意。
(五)车辆维修完毕后,车属单位对车辆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测。
(六)验收合格后,车属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维修款。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重新进行维修。
第八条 维修费用
(一)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和零配件费用。
(二)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
乙方的工时单价为 元/工时;工时由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招标文件的《工时定额表》规定。
(二)零配件费用=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零配件进货价格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真实。附加管理费=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乙方附加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
第九条 乙方开立结算专户与车属单位就维修款直接进行结算。车属单位与乙方可以采用按次或者定期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维修质量必须达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等规定的保修期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的要求。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导致车属单位及其他中标供应商利益受损的,经核实将情况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一)要求车属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二)拒绝车属单位提出的车辆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三)诚实经营、热诚服务,共同维护本项目的形象和声誉。
(四)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车属单位或其他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次,违约金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拒绝向车属单位提供服务或被有效投诉的;
(三)未经车属单位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以旧件换送修车辆零件的,或擅自转厂维修的;
(四)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维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的;
(六)与车属单位有关人员相互串通提高维修费用的;
(七)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贿赂有关人员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中标供应商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做出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导致本项目声誉受损的;
(十一)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乙方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仅可理解为获得2010-2011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乙方不得在广告、名片、礼品等物品或活动中使用“定点供应商”、“指定供应商”等或相类似的字眼,一经发现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江门市财政局 代表人:
地址:江门市华园中路21-23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