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_行政法司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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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决定。(第7条)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8、11条)外语学习网
此外,第9条和第10条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作了具体要求,应该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解:
(1)第9条第1款第(三)项只要求设立方案中明确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对处级内设机构没有要求,因为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无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有自主权。
(2)第10条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要求主要包括:①严格控制原则(现有部门能够解决就不设立);②明确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③临时性议事机构应规定退出机制。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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