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鄯善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_鄯善县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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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鄯善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鄯善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鄯善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鄯善县属资源性缺水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已成为制约鄯善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开发与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吐鲁番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水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开采、取用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源(控制性水利工程)的用水户(包括各类企业、商业、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二、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1、地表水资源补偿费标准:农业用水0.23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15元/立方米;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用水1.30元/立方米。
2、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标准:农业用水0.6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53元/立方米;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用水1.90元/立方米。
3、水资源补偿费免收范围:基本农田(指农村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定额灌溉用水;林业、牧业灌溉用水;城市和农村自来水工程居民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消防用水。
三、全县用水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方式进行用水定额计划管理
为全面促进节水,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水定额按自治区、地区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按县水利部门公布制定的标准执行。
超定额计划用水,水资源补偿费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20%以内的超量部分水资源补偿费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补偿费,超定额20%以上的超量部分水资源补偿费按5倍收取水资源补偿费。
四、水资源补偿费的收缴与资金使用、管理
水资源补偿费由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收缴,也可委托电力部门代收。水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专项经费。同时鼓励在县城边远地区找水,并在水资源补偿费使用上给予专项支持。水资源补偿费的收缴、使用等管理按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管理措施
对故意拆卸、损坏、擅自改动和改装用水计量设施影响准确计量或拒绝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的行为,由水政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补偿费收缴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利局共同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