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_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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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油炼销字〔2006〕2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从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炼化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应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明确各部门在清洁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技术、设备、财务、人事、计划、企管、企业文化等有关部门必须参加,环保部门是清洁生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炼化企业环保部门清洁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当地政府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股份公司对清洁生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清洁生产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企业环保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三)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宣传、培训以及相关信息交流;

(四)组织本企业清洁生产内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五)组织审查、申报清洁生产项目;

(六)组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七)组织本单位清洁生产装置审核、验收工作,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与地方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五条炼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明确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资金来源渠道,以便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包括清洁生产章节,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阶段得到落实。

第七条炼化企业在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或采用废物、废水回收技术进行利用、循环使用;

(四)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保证装置的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炼化企业环保隐患治理必须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对清洁生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投资。

第九条下述炼化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告: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炼化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企业应组织5名以上具有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或聘请外部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炼化企业产品的包装,应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减少废物的产生。

第十二条炼化企业应当对清洁生产装置和持续改进装置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计量,并定期按清洁生产验收标准和审核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炼化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资质的其他企业和个体企业利用。

第十四条炼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对于污染物排放已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炼化企业,可以自愿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项目资金纳入投资计划,对于利用资本性支出资金解决的项目须按投资项目的规定和程序由计划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审查、上报或批复等工作。对回报率高、减污效果好的清洁生产实施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实施。

第十七条炼化企业自行组织股份公司直接审核及验收以外的清洁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分类方式为:无需投资或10万元以下实施方案为无费、低费方案;10~100万元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为中费方案;大于100万元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为高费方案。

第十九条属无费低费、中费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地区分公司根据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安排,用炼化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自留的5%折旧资金)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属高费方案的项目可以按股份公司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经逐级审查、筛选后与炼化企业其它拟建项目分年度一并上报,获得同意或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地方、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项目应切实体现源头削减污染物,并符合炼化企业环保管理长远规划,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环境经济效益。

第五章清洁生产装置审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装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股份公司及各炼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装置,均应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计划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炼化企业确定的清洁生产装置由本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达到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方案实施未取得预期效果,又未做出说明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开展情况,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炼化企业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可按照国家、地方、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炼化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应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上报或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油化字〔2004〕63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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