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1_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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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节选)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
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中学生转学服务项目
一、办理条件范围
1、外区县学生全家户口迁入本区,且路程较远,可以转入本区;非全家迁入,邻近区且路程较近,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区的初中学生可以转入本区。
3、持有本市(区)蓝印户口,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可以转入本区。
4、初中预备年级、高一年级,根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初中、高中学生在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已在外省市考入高中的、本市民办高中的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四、需带材料
1、户口簿
2、本市学生的《转学联系单》;外省市学生的《转学证明》
3、学生手册
4、学籍卡
5、健康(体检)卡
五、办理部门
黄浦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六、办理时限
每年2次,新学期(秋季、春季)开学前一周七、接待时间和地点
每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地址:凤阳路186号
联系电话:63273148
办理中学生借读服务项目
办理中学生借读服务项目
一、办理条件范围
1、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学生在本区有亲属监护并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区借读。
(1)学生在外省市同居的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部门证明的。
(2)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
(3)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并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
(4)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
(5)应聘短期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
(6)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的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
2、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子女借读,按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3、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区借读,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借读生小学升初中,均需重新办理申请借读手续,高中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四、需带材料
1、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区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
2、户籍所在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证明。
3、父母工作单位证明。
4、学生学历证明及有关学籍材料。
五、办理部门
黄浦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六、办理时限
每年二次,新学期(秋季、春季)开学前一周七、接待时间和地点
每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地址:凤阳路186号
联系电话:6327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