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_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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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 李明波

2006年第11期 ——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到2008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四)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08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增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督促企业重新签订。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要配合劳动部门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为重点,搞好劳动用工大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努力维护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一法三卡”活动,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雇用童工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六)推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问题,努力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多数农民工最紧迫的需求。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要通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近一两年内基本实现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推动和协助政府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的“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险问题。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当前要尽快推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为农民工转移保险关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证。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实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同时也要靠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各级工会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省工会今后三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2万人,其中省和各市州总工会不少于500人,各县(市、区)总工会不少于100人。要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学会依靠工会组织等渠道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在农民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要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重视农民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精神文化需求,努力维护好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推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要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要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要主动适应农民工的娱乐倾向、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吸纳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环境和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要抓住当前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工作的机遇,从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积极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提请和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要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努力形成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输入地工会与输出地工会、工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上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各级工会要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本行业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农民工服务。带着感情为农民工服务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把密切与农民工的联系和增进与农民工的感情作为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了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反映和呼声,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办农民工之所需。要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农民工,把农民工视为兄弟姐妹,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成员,竭诚为他们服务,做到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各级地方工会要高度重视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搞好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工会领导同志要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抓在手上,认真组织部署,带头参与调研,确保调研质量。要通过全面深入调查,弄清本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总体数量、在本地城镇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农民工行业分布、年龄、性别、文化、婚姻、加入工会等情况,同时要搞清楚本地农民工权益落实状况及影响农民工权益落实的主要原因。在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特别要重视对策和措施的研究,争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不能有短期行为,要做好经常性和动态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促进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多种新闻舆论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心,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总结宣传工会发展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验,批评和揭露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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