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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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穗天教办转[2007]71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负责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以及新学期前三个星期进行。初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转入插班。
三、在接收学生转学插班前,各学校必须办好转学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没有办好转学手续的学生,所有转学学生须同时提交学生户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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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学校在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时,必须同时完成网上转学流程。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校办理广州市内转学的学生,须统一从《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打印《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转学材料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名,不再使用我区原来使用的《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从外市转入的学生仍可使用《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至2007学年结束,从2008学年起全部使用《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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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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