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_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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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管理原则】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地下水与地表水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采补平衡,防止污染,保障可持续利用;(三)计划用水,厉行节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四)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相结合。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政府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管理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水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环保、建设、国土、城市执法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地下水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技术推广】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地下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勘查、开采、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考核表彰】县政府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对在管理和保护地下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下水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审】县水务局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县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
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等规划应当服从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十条【规划基础】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成果是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第三章 地下水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开采原则】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闭取水工程。
第十二条【开采计划】县水务局根据本县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工农业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评估和论证】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影响评估报告。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水务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