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总量核查综述_外汇总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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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总量核查综述
2011.08.20 第一部门:背景 外汇核查制度分为三个阶段: 2010.12.01 之前的进出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 年。主要是为了适应外汇短缺的国内背景。1996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着手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制度。2010.12.01 新制度试行开始。新制度的主要思路是:由逐笔核销逐渐转变为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转变为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转变。其内核还是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审查。第二部分 总量核查分环节介绍 1.外管局总量核查监测范围 所有企业涉及国际外汇收支的业务。2.现场核查单位的确定 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者大于120%,且多付汇/到货绝对金额大于等于100 万美元的企业; 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回金额与付汇金额比率小于 90%或者大于110%,且多付汇/到货绝对金额大于等于等值100 万美元的企业;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 次货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 万美元的企业。3.总量核查规则 进口企业:核查对象包括企业所有的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最迟装运期+30 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业务,然后外管局对其进行总额比对。出口企业:以收汇日期与付汇日期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项下收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数据)与付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付汇数据)进 行总金额对比。4.风险预警 4.1 概述 风险预警分为货物核查预警和收汇核查预警。货物核查预警主要分为:一级正常—一级关注—二级正常—二级关注—三级正常—三级关注。收汇核查预警分为:收汇正常和收汇关注。4.2 货物核查预警分类 一级正常:定期货物总量核查率大于80%,小于120%的企业,其余为一级关注; 二级正常:在一级关注企业的范围内,(定期货物总量核查率大于90%小于 110%)U(累计核查差额小于100 万美元),其余为二级关注; 三级正常:总量核查率偏离度大于-50% 小于50%。 其余为三级关注 4.3 收汇核查预警分类 分为收汇正常和收汇关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核查关注企业,以下情况之外的则属于收汇正常。 转口贸易总量核查率或境外承包工程总量核查率小于 90%且多付汇金额大于等值100 万美元; 转口贸易总量核查率或境外承包工程总量核查率大于 110%且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 万美元;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 次,或者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 万美元。5.风险预警核查结果 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法人代表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惩罚性方式 6.现场核查实施 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 15 日内向外汇局提交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约见法人现场核查办法。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移交外汇检查部门。7.考核分类管理措施 依据核查结果对进口单位分 ABC 三个档次,实施分类管理。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进行处罚。外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每年4 月和10 月公布考核分类结果。若发现违规行为,随时会被列入BC 类。 对A 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该类进口单位可按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九三目前是三级关注企业,但是比较配合外管局核查,情况都得到了说明。目前在名录里是A 类进口单位。 对 B 类进口单位:1.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日期或者收汇日期后30 日内向外管局逐笔报告;2.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需提供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3.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风险警示谈话。 对 C 类进口单位:不得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的付汇登记;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事前登记管理;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分类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截至日期以外汇局公布最新名单日期为准。第三部分:对进出口企业的利弊 3.1 新制度对企业的利 正常的日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便利。 对企业实习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提前备案。 银行无需再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缩减了企业付汇流 程。3.2 新制度对企业的弊端 坏处则是显而易见的,若没有通过外汇局的总量核查,我们的进口付汇将会受到管制,这是任何一家进出口企业都不愿意遇到的情况。
外贸部:999 201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