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宾馆业饮食外卖行为增值税调研_餐饮业增值税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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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宾馆业饮食外卖行为增值税调研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业蓬勃发展,饮食成为最贴近百姓生活的热点内容,其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一方面饮食业的经营市场细分化趋势明显,除传统的节假宴请外日常快餐、企业工作餐等饮食外卖成为大众消费饮食的主流,另一方面,饮食业的功能也向特色化、多样化等方面拓展,部分宾馆为方便顾客、扩大经营,设立独立部门销售烟酒食品等货物,节假期间销售月饼粽子、特色糕点等外卖饮食,这些销售措施渐渐成为其重要的经营手段。这就使饮食业涉及到社会各阶层更多的切身利益,税收管理工作随之出现了新的课题。为了加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餐饮、宾馆等行业涉及到的增值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餐饮、宾馆外卖行为的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餐饮外卖行为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一、餐饮、宾馆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成本费用结算混乱
大部分餐饮外卖户的原材料从农贸市场购进,未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仅凭填制的收货单入账,真实性较差。外卖单、结算单等记载消费者外卖消费、结账的原始凭证是记录餐饮外卖消费事项最真实的单据,是判定成本费用结转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部分建账类餐饮外卖户通过不附或故意少附外卖单等行为,任意结转外卖销售成本费用,少数餐饮外卖户甚至
不妥善保管外卖单,单据随意丢失性很大。对这些餐饮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困难,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漏洞。
(二)增值税销售收入核实困难
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消费者甚至包括部分餐饮外卖户都不清楚公告内容,餐饮外卖户在销售外卖食品时依旧为消费者提供餐饮定额发票。部分知道公告内容的餐饮外卖户为了结算方便在销售外卖食品时故意把外卖销售当成现场消费的营业收入结算在一起,未细分外卖销售收入和现场消费营业收入。造成核查餐饮外卖户增值税销售收入困难。
2、由于饮食业大众化的消费特点,餐饮外卖消费里个人消费占了很大比重,消费者购买外卖食品后大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这就给一些餐饮外卖户坐收现金、隐瞒销售收入提供了方便。
3、“以票控税”起到的作用有限。相当多的顾客在购买外卖食品后不习惯主动索取发票,有些餐饮纳税人以顾客不要发票可给予优惠为诱饵。另外,发票中奖率低,难以充分调动顾客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这样就使得餐饮外卖户特别是中小规模的外卖户的实际开票率普遍较低。有相当一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形成隐匿销售收入,收入核算严重失实。
三、关于加强餐饮外卖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将餐饮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目前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纳税户间税负的不公。因此,是否可以考虑逐步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在公共宣传场所和餐饮业经营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使餐饮外卖户和消费者及时了解国家政策规定。让餐饮外卖户了解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比缴纳营业税更能减轻他们的税负。使消费者明白购买外卖餐饮后索要增值税发票是他们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合作深度
定期开展国地税两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核查餐饮外卖的各类销售单据,加强餐饮外卖行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避免出现为少缴营业税而把现场消费的食品记入外卖销售收入中的逃税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发票有奖制度
积极宣传,提高外卖食品消费者索要增值税发票的积极性,强化以票控税。在完善发票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有奖发票制度,优化中奖额度设置、扩大中奖面,从而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和积极性。
(五)加强餐饮外卖户的单证管理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饮食外卖户购买原材料的收货单和餐饮外卖单及有关结算单据是否应作为会计凭证却没有明确说明。在实际销售活动中,消费者也是以外卖单作为消费结账的凭证,对此,税务机关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除目前采取的以发票控税等方法外,应加强餐饮外卖户对这些单据的规范管理,达到监控餐饮外卖业销售收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