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操作规程_地方税务局申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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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操作规程(试行)(2009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报批类减免税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报批类减免税的减免税种和项目需依法设定,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应予以公告。

第二章 报批减免工作程序

第三条 报批类减免税的一般工作流程是:申请、受理、核查、审理、决定、送达。

第一节 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减免税报批、备案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

(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报批、备案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室)或税政管理部门设立减免税申请受理岗,负责收集、查验、传递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

第八条 减免税申请受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受理岗应当开具《减免税事项受理单》;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开具《减免税事项补正资料告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第三节 核查

第十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立核查岗。受理岗将已经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在2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市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在纳税人减免税报批、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审理岗。

确因调查工作量过大,需要延长调查工作时间的,经本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日。

第四节 审理和决定

第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审理岗。第十三条 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审理岗受理减免税资料后,必须对受理岗和核查岗收集的资料和核查情况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科务会讨论。科室签署意见后,对需要由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议的,应提请减免税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主管局领导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签署减免税决定或意见,对报批、备案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报批、备案决定;超出本级报批、备案权限的,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税种、分户的减免税报批、备案汇总表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对不需要由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议的,应提交主管局领导审定,签署减免税决定和意见,并依报批、备案权限按上款要求分别处理。

税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实地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在审理时,发现减免税资料不完整或者上级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十四条 有报批、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报批、备案工作,作出报批、备案决定:

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报批、备案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报批、备案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报批、备案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报批、备案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在报批、备案减免税时,因纳税人补正资料等非税务机关的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报批、备案时限以内。

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 送达 第十六条 税政管理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签署的报批、备案决定,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加盖本机关公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减免税文书实行“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县局受理的,由县局直接送达申请人;市局受理的,由市局直接送达纳税人并抄送县级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县级税务机关送达。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已报批、备案的税种、性质、类型、时间、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减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应确定专人负责整理、装订,集中统一保管,并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 减免税资料应按以下要求归集装订:

(一)封面。案卷封面按照档案局的统一规格。封面第一栏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第二栏填类目名称或案卷题名(分税种、分报批、备案年限组卷)。封面的下方填写卷内文件的起止年月、总件数、页数、保管期限和归档号。

(二)目录。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报批、备案通知文号、责任者、题名、减免期限、页码、备注。汇总各卷分目录,编制减免税总目录作为检索工具。

(三)资料顺序。各种减免税资料分税种按报批、备案通知文号的先后顺序进行组卷。每户减免税资料按如下顺序装订:

1、市局减免税报批、备案通知;

2、省局减免税报批、备案通知;

3、减免税报批、备案表;

4、各级税务机关抽查时的调查说明;

5、税务专管员签名负责的调查报告;

6、纳税人的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

7、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档案所附资料的签名应用毛笔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各种减免税汇总统计表格应分年度、分税种装订成册,随同减免税资料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要求的工作时限不适用主管税务机关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实行分散受理,集中上报,集中报批、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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