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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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不详 更新时间:200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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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恩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恩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含新建、扩建、续建、复建、装修、维修等土木建筑、安装、市政、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基建项目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续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立项呈批手续。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工程立项报告,报告要求说明项目使用功能、用途、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先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然后送财政局审核,再送计划局审批。
第四条 项目立项获批准后,设计单位凭工程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的项目用地红线图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确定承建单位后,施工报建在向规划、环保、消防报建的同时,必须到财政局申报,在获上述单位申报通过后,然后到建设局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局组织,会同建设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消防部门以及财政局验收,经会验合格才能签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是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帐登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月报在次月的10天内,季报在季后10天内,年报在年终后15天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必须按规定及时报财政局基建科审核,若是大包干工程或是招标项目,其工程预算必须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工程招标前10天(大型项目时间相应提前)报送审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才是承包合同价款或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大型项目相应延长)送审。工程决算、结转固定资产时应于结算审核通过后20天内报送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反映转固定资产后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承包合同副本于报建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使用(含部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开工前必须将建设资金划入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基建专户(简称财政专户),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可分批存入,但首期资金不得少于配套资金总额的5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参照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做法,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特殊情况必须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但划入基建专户的首期资金必须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款的拨付,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前可按预算造价拨付25%以内的备料款,以后每月视其形象进度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每月的1至5日上报上月工程进度,5至10日为核拨工程进度款时间)。经申请批准的单位自行开设基建专户,其工程用款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银行凭财政局的划款通知拨付。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特殊情况经批准也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结完毕一个月内付清。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增减工程,资金增减在10%以内的,经现场签证后待工程竣工验收一起结算,超出10%的较大变更工程,要做出增减工程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其工程价款合并在每月工程进度款一起办理。
第五章 工程“三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三算”(概算、预算、结算)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点,此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由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负责,并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工程“三算”审核,按第九条办理及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三算”审核委托书;
(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书;
(四)工程施工图、竣工图;
(五)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书;
(六)钢筋抽料表、计算稿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省、市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八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按第十六条执行送审标底。财政局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第七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要求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或预算成本替代实际成本。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采取缓拨、停拨或收回所拨基建款外,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停工或不给予办理权属确认和登记手续,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报建者;
(二)未按《管理办法》规定送审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者;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竣工决算、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者;
(四)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者;
(五)挪用、变相挪用、滞留、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用款等财务信息不真实者;
(六)违反《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集体企业、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入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如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全称:恩平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帐号:0902641025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恩平支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