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推进民主法制建设_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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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的伟大历史转折,深刻影响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也改变着人们的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县委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民主法制建设扩展到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整顿社会秩序,维护安定团结。

第一节 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一、贯彻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是在全党的工作重点实现胜利转移的历史时期召开的,是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文件和决议,内容极其丰富,十分重要。尤其是会议对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的审议通过,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的新时期。1979年8月1日,县委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的安排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学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要着重学习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认识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伟大意义和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所需要采取的正确方针;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内容、要求和根据这个方针所提出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工作。会议通过的七个法律,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和“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都来学习法律,做到懂得法律、掌握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进行守法教育中,要大力表扬好人好事,与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进行坚决的斗争,伸张正气,打击邪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意见》还指出:学习贯彻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清除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推广到广大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去,对干部群众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坚持实践标准,端正思想路线,继续解放思想;二是要同搞好党风结合起来,增强党性,加强团结,纠正不正之风,鼓舞革命干劲,振奋革命精神;三是要同搞好当前的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紧密联系实际,扎扎实实地解决思想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把各方面的工作搞得更好。

在全县学习、宣传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热潮中,县委宣传部批转了黄化公社党委《关于学习宣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黄化公社党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针对干部、社员的思想实际,重点解决干部、社员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理解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学会依法办事。通过认真地学习宣传,全公社干部作风转变,群众积极性高涨,出现了安定团结搞生产的局面。

为了全面推动学习,全县各级党组织普遍采取了辅导与自学相结合,重点学与普遍学相结合,学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全县所有中、小学校都把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重要文件作为当年秋季政治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县委党校和各公社分别举办培训班培训学习宣传骨干;县广播站开设了专题学习节目;电影院(队)绘制幻灯片搞好映前宣传;县文工团和机关、厂矿、学校、农村业余文艺宣传队编演了许多小型多样的文艺宣传节目。这次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活动,从8月初开始一直持续到当年12月底。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党员、干部、群众基本达到了四个明白:一是明白了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大好形势,鼓舞了斗志;二是明白了我国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的特点以及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所需要采取的正确方针;三是明白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内容、要求和政策制度;四是明白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坚决维护和遵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各项法律。

二、改进人民代表选举办法

从1954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78年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五四宪法”、“七五宪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实行等额选举。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来的乡(镇)级扩大到县级,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并规定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改革,县委积极抓好县和社(镇)两级人民代表直接和差额选举工作的落实,认真安排部署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各社(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1980年10月,县委首先在欧店公社进行选举试点工作,然后在全县展开。根据试点经验,全县以社(镇)、战线为选区,以生产队和厂矿企业的班级等为选民小组,采取“选民小组初登,上下左右核对,选区领导审查,依靠群众评议”的办法,通过张榜公布,严肃认真地进行了选民登记。在此基础上,各选民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提名推荐候选人,通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按照各选区在统一规定时间内,普遍召开选举大会,分别选举县、社(镇)两级人大代表。

在选举县代表时,全县共划分选区72个,其中县直五大战线各为一个选区,12个公社的社直机关各为一个选区,52个管理区各为一个选区,庙坪良种场为一个选区,城关镇设两个选区。各选区共有选民资格的151113人,实际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150393人,占选民人数的99.52%。各选区共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317人,于12月20日(全县选举日)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大代表200名。此次选举有69个选区一次选举成功,3个选区进行了二次选举。各选区在选举县人大代表的同时,依照《选举法》规定,成功的选出了各社(镇)的人大代表。

由于县委和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这次选举制度改革后的第一次选举活动非常成功,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民主权利,表达了选民的愿望和意志。

三、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和恢复县人民政府

遵照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1980〕7号文件精神,于1980年12月27日至1981年1月1日,召开了保康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出席这次会议代表197人,大会主席团由35人组成,秘书长漆绪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县委副书记王传富为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县委书记、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刘代启代表上届县革命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回顾了两年多来的工作,提出了“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兴办地方工业”的经济发展方针;在政权建设方面,要求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搞好社会治安,充实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造就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会议决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县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县人民政府。大会选举王传富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庚元章、杨祖汉、刘祖汉、张自秀(女)、刘祖芹(非党)为副主任,委员9人;根据县委提名,大会选举张振华为县人民政府县长,漆绪贤、朱植衡、李远继、邱惠民、朱庆良为副县长;姚春贵为县法院院长,靳军为县检察院检察长。

这次大会,是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保康县召开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县级政权建设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县革命委员会,实行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恢复了县人民政府,设立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和县人大的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和县人民政府的恢复,结束了1968年1月以来集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职能为一体的县革命委员会的历史使命,标志着民主化建设迈上了新的进程,将县级政权建设推上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980年12月23至26日,全县各社(镇)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镇)管理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废止了各社(镇)原革命委员会的体制。

四、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以后,县委为了使其有效地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把人大工作列入县委的议事日程,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党组。1981年4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县委决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任命了党组书记、副书记及成员,并明确指出党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团结非党干部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县委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等。1981年4月至1982年10月,先后有王传富、朱植衡任党组书记,庚元章、杨祖汉任党组副书记,刘祖汉、张自秀、朱进刚等任党组成员。

建立人大工作制度。为了指导县人大常委会有序地开展工作,县委逐步建立健全人大工作制度。县委定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县委在家的负责同志都要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汇报;坚持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并注意征求和尊重列席会议者对讨论事项的意见。为了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县委还委托县委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商,建立了互送文件和工作联系制度。县委书记刘代启经常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了解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给人大常委会出调研题目,交任务,丰富人大工作的内容。县委要求,县、社两级行政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真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各种质询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注意集思广益,倾听群众意见,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工作在基层人民代表的作用。

支持人大代表议案和提案的办理。1981—1982年,县人大召开的九届一次和二次会议上,共收集代表的议案和提案487件,内容涉及农业、工交、财贸、教育、卫生、政法、城建等各个方面。县委对这些议案和提案涉及的事项十分重视,要求对每件都要认真研究分析,确定专人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店垭代表提出怀疑马良公社兽医站范某毒死其妻的议案,县委认为案情重大,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县公安局认真侦破,经开棺验尸和科学鉴定侦查,确系范某用升泵毒死其妻,范某被依法惩办,伸张了社会主义法制。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兴建城关清溪河大桥以方便县城两岸群众生产生活的议案,引起县委高度重视,当年县委和县政府向省、地有关部门及县财政共同筹资60多万元,经过一年多的施工,桥建成通车,群众拍手称赞。县委特别强调,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理每件议案和提案,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和效果,办理后要写出情况报告。

第二节 加强法制建设

一、恢复和健全司法机构

在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同时,县委逐步恢复和健全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构,并提出要努力创建一支坚强的司法干部队伍。

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县人民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1968年1月检察业务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1972年11月撤销军管小组,检察业务由县公安局预审股代行。1978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县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21人。1979年12月设检察委员会,并设立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等检察院工作机构。

恢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1951年5月成立。1968年1月实行对司法机构的军事管制,县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司法组,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县人民法院。1979年5月,重建审判委员会,并逐步恢复审判员职称,依法开展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同时增设城关、马良、歇马、马桥、黄化、后坪、两峪、店垭、寺坪等9个人民法庭。1980年12月,设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案件审判活动,受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个体经营户以及农民专业承包户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等。

健全县公安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工作职能由县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不能依法履行职责。1979年,县公安局逐步恢复和健全内部工作机构,设立秘书股、政保股、内保股、治安股、预审股、刑事侦查股、消防股、武警中队、看守所、临时收容审查站等。1981年改秘书股为办公室,增设政治办公室。1979年以前,全县设有马良、过渡湾和城关3个公安派出所,其他公社配备一名公安特派员和一名公安干事。1982年,新建清溪河、黄化、后坪、龙坪、两峪、店垭、马良、歇马、欧店、寺坪等10个派出所,特派员转任派出所长或副所长。至此,县和社(镇)的公安机构基本健全。

成立县司法局。1980年以前,全县法制教育工作主要由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政府的相关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80年11月,县司法局成立,内设秘书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管理股等,行使司法行政管理和普法教育等职能。同时,逐步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机构和制度。1980年12月,成立县法制顾问处,配律师1人,实习律师2人;1981年1月成立县公证处,依照国家《公证暂行条例》等开展公证业务。

1981年2月,成立县委政法小组,负责协调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的工作,县委副书记姜昭周兼任组长。在恢复和健全司法机构的同时,加强了司法机构党组织建设。1977年2月建立县人民法院党支部,1979年10月改建为党组;1978年5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党支部,1980年1月改建为党组;1976年10月建立县公安局党委;1982年5月建立县司法局党支部,后来改建为党组。

二、整顿社会秩序 打击违法犯罪

改革开放初期,全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平稳的态势。但个别地方出现了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增多的情况。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0年3月,县委以保发〔1980〕5号文件批转了《全县公安派出所长、特派员会议纪要》。《纪要》指出:当前我县集镇、农村、公路沿线和边沿结合部等地社会治安情况存在许多问题,除凶杀纵火、流窜诈骗、盗窃、拐卖人口外,还有传抄迷信传单妖言惑众,打击报复检举人、打伤致残致死人等问题累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要认真贯彻省委〔1980〕20号和地委〔1980〕9号文件精神,把全县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好,维护好。《纪要》强调:这次整顿的重点地方是一点(城关镇)、两线(保南、保北)、三边(南漳、房县、谷城)、四个进出口(大水、店垭、黄化、过渡湾),要搞好把关设卡,巡逻堵截,落实防范措施,使流窜犯罪份子进得来出不去,漏不掉跑不了;要依靠群众和治保组织,查破各类案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纪要》批转以后,全县开展了以集镇、公路沿线和周边结合部为重点,采取上下结合、打防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措施,破获了一批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了一批罪犯,收容审查了一批流窜犯,处罚了一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1980年9月,县委召开全县政法安全工作会议,传达省委、地委政法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继续深入整顿社会治安,打击流窜犯和搞好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1981年7月,县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的〔1981〕21号文件。县委首先组织县委成员集中学习,然后于7月18日至20日召开全县治安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文件和胡耀邦、彭真、彭冲等中央领导对政法工作的指示,以及中央办公厅〔1981〕23号文件和省委、地委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全县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认识危害,研究措施,部署在全县开展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行动。会议后,全县采取党委重视书记亲自抓、集中精力破大案挖团伙、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协调作战、大张旗鼓公开处理等办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一次集中打击。7月至8月,全县13个社(镇)召开群众大会30场,对2名反革命和20名刑事犯罪人员公开逮捕,对16名刑事犯罪人员公开审判,刑事拘留7人,行政拘留39人,收容审查64人。通过集中打击行动,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约束了不良,减少了发案。在对犯罪分子进行集中打击的同时,还开展了收缴凶器、巡逻设卡堵截、整改隐患建立安全责任制、充实和配备内保干部等措施,使全县发案率下降,治安问题减少。当年下半年与上半年相比较,发案率下降50%,破案率达到100%,治安问题减少40%。

1982年上半年,县内有些社、队由于林业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不够,出现了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现象,个别地方比较严重。有的生产队干部带头抢伐集体林木;有些农户以砍田边为由,变相毁林开荒;有的以灾后生产自救为由,无组织、无计划滥伐林木;有的国家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无视政策法令,到社队非法套购木材和木制成品或半成品谋利等。县委及时发现了这一严重现象,于11月下发《关于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紧急通知》,指出:全县各公社党委、管委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10月发布的“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联合实际对干部群众进行爱林护林教育,树立“栽树有功,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要限期刹住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两股歪风,对违法毁林事件要果断严肃处理,对破坏森林的犯罪行为要从重从快处理,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要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解决山林纠纷,依法建立砍伐制度;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林业政策、法令,违者从严处理。《紧急通知》发出以后,全县各社、队立即采取制止和查处乱砍滥伐的行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同寺坪公社党委于11月1日至17日对寺坪公社罗家湾大队一生产队乱砍滥伐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查明该队9月至10月有20户60多人乱砍滥伐林木633棵52.6立方米,270亩成林基地遭到严重破坏。查明事实后,对当事人分别给予了教育、警告、收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通过对县委《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地乱砍滥伐现象及时得到制止,增强了干部群众爱林护林意识,进一步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林木砍伐制度,促进了林业生产有序发展。1982年12月22日至26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整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交流会。会议上,马良公社党委、后坪公社车峰坪大队党支部等14个单位交流了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帮教违法犯罪人员、单位内保安全防范、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建设等经验,35个先进单位和70名先进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

三、处理群众信访 化解社会矛盾

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1977年12月,县委办公室内设信访科,代表县委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78年以前,每年受理来信来访300余件(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一系列政策逐步落实,群众来信来访急剧增多。1979—1982年,全县共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790件,其中县信访科接待4253件。针对信访案件数量多,缘由复杂,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县委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慎重的方法方式,认真处理每一件案件。

领导重视,定人包案。1979年,县委认真贯彻中央领导的讲话和省委〔1979〕114号、地委〔1979〕52号文件精神,成立由9人组成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王传富任组长,县委办公室主任赵炳乾、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韩长江任副组长。县委书记刘代启要求,对所有信访案件要逐件登记,整理分类,县委和县革命委员会每位领导成员要分工负责,定人包大案的调解处理。当时,下放在全县各地的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排工作的来信来访特别多,处理安置的难度相当大。刘代启直接负责这类案件的处理,亲自接待知青上访代表,耐心听取意见要求,并率领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知青点,找知青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具体困难,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方案。这样,在较短时间内,对全部知青都按照政策陆续进行了妥善安置,即解决了知青的实际困难,又维护了大局稳定。县委组织部长任再新包管商贸系统的信访案件的处理,他多次组织召开供销、商业、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会议,耐心做众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妥善解决了原小商小贩240多人的上访诉求。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这一时期,为了对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处理,件件落实,县委要求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较重大的上访案件和群体上访案件,坚持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在基层,尽量减少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社(镇)党委和管委会处理的案件2882件,转交职能部门归口单位处理的2751件,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直接处理917件。县委还要求,信访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又要因事制宜,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合理变通处理套不上政策的特殊问题。

登门回访,巩固成果。为了切实把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解决的批示意见落到实处,提高办案效率,巩固成果,减少重复上访,县委要求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到上访者家中检查办理情况。1980年,全县组织县直单位和社(镇)及管理区干部312名,对受理的3938件信访案件进行回访。从回访的情况看,处理符合政策,上访者满意的占87.4%;没按政策规定办理上访者不满意的占5.9%,没办理落实的占5%,上访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占1.7%。在回访中,做到发现问题就地解决问题。欧店公社欧店大队社员钟某,1974年修歇马后园水库时腿部受重伤,当时治疗未愈,本人要求继续治安的上访诉求没能落实。回访干部当即安排他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并通过相关部门解决其治疗费用。同时,回访者发现钟某家里人多劳少,生活十分困难,经与社、队干部商议,决定由生产队每年给钟某照顾2000工分。

这一时期,全县信访工作基本做到了“四无”,即无赴京上访,无集体上访,无群体性事件,无上访老户,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良好。

四、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

1979年以前,全县法制教育工作主要由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民群众进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宣传教育。1980年以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1979—1982年,全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共举办罪证展览31场,放映法制宣传教育幻灯1785场,办黑板报、墙报、橱窗960期,印发宣传资料近23万份,法制宣讲1483场,培训法制宣讲员2513人,召开法制教育座谈会4500人次,做罪犯家属工作221人次,联合召开公捕公判大会54场,组织订阅各级法制报1197份,订购法律常识课本3万册。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县司法局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印发《给在押劳教、收审人员一封信》和《关于在在押、劳教、收审人员中开展坦白检举立功赎罪活动的决定》9000份。在广泛开展宣传后,投案自首11人,126名在押人犯和劳教收审人员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收到群众揭发违法犯罪信件2000封,有3800人口头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揭发了违法犯罪问题,反映违法犯罪线索3133起。县司法局还组织人员深入边远地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积极地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

1979年12月,根据县委决定,同时召开全县共青团干部和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1979〕58号文件,传达省委、地委关于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党动手,全面动员,打一场青少年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总体战。会议在要求青少年树立勤奋学习的风气,为“四化”建设争做贡献的风气和维护社会公德风气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县委建立了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姜昭周任组长,县直各部门和各公社(镇)有一名党委(组)成员专抓此项工作。会议后,全县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县委宣传部、共青团、工会、妇联、知青办、教育局等单位紧密配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分析青少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青少年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方面编写法制教育材料印发,另一方面到学校、工厂,对学生和工人进行法制辅导报告。黄化、寺坪、店垭、马桥等公社坚持公安特派员每月给青少年上一至二次法纪课制度。全县各学校建立了“三结合”(学校、社会、家庭)教育组织,并把法制教育和学生守则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全县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好转,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有效促进了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1980年8月,县委办公室批转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清溪河大队社会治安情况看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的调查报告,要求全县各大队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群众认识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自觉遵守法纪,预防违法犯罪。1982年3月,县委办公室批转县政法工作组关于《黄堡大队制订乡规民约好》的报告。报告说,按照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和省委《关于整顿农村治安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黄化公社黄堡大队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干部群众的要求,以思想领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过民主讨论,户户表态,制订了十二条乡规民约,发到各家各户,由大队治保和调解组织负责监督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率比上年同期减少85%。县委办公室要求,各地要参照黄堡大队制订乡规民约的做法,实行群众自治与法治相结合,搞好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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