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_农村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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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发﹝2010﹞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各乡(镇)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

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9﹞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协议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2号)文件。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县直相关部门

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开阳县县域内农村地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

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包括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自查和开阳县人民政府考核。

1.自查。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5日前将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落实情况上报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下旬组织考核

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被考核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县直相

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 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的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打分并排序,排名情况上报县委和县政府。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参加试点工作且排名靠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等经费时予以优先。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2.本办法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 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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