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_上海市中小学学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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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全家户籍跨区变迁(包括由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者,应准予转学。
第九条 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如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困难者,应允许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小学生转学,学生家长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经接受小学核准同意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接受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确实因班级学额过多无法接纳,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知青子女及持有蓝印户口者,已在外省市考入高中的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 本市民办学校学生转学,小学、初中按公办学校学生转学规定办理,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本市初中、高中学生转学,应持有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和学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学籍卡、健康卡复制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时档案材料、各科会考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五条 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中途转学,按市教委沪教委基(1996)73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初中、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已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