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接受进修教师工作的管理办法_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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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接受进修教师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进修教师的管理,更好地为兄弟院校培养师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接受对象和条件

高等学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急需开课的教师。

学科对口、本科(学士学位)毕业、有两年以上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经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推荐的、综合素质较好的教师。第二条 进修期限 一般为一学期(半年)第三条 进修课程安排

主修课一门,相关辅修课两门,跟班听课并参加考试。为了保证主修课的学习质量,进修教师不得再选修其它课程,不安排外语进修。一般安排三分之一左右时间参加主修课的教学工作(包括辅导、批改作业、辅导实验等)。第四条 进修教师的管理

1.进修教师的接受工作由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按计划统一办理,每年五月办理接受进修教师的手续。

2.进修教师由教育培训管理处主管,各系(院、所)由教务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3.进修教师在进修期间应努力学习,尊重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分配的任务,参加接受单位的党团学习和有关教学、科研活动。

4.进修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酌情处理,直至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第五条 入学及费用

1.进修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凭我校通知书和单位推荐介绍信来校教育培训管理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2.进修费暂定为4000元/学期,进修期间的某些特殊费用,如较高的实验费、计算机使用费及差旅费、实习费等,须由选派单位另行缴纳。

3.因我校住房紧张,学校不负责解决进修教师的住宿问题。4.进修教师一律不转户口,党、团员转临时组织关系。

第六条 院、系教务办公室负责制

1.接受进修教师的名单确定以后,由教务办公室选派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在进修教师报到前报我校教育培训管理处备案。

2.教务办公室和指导教师要对进修教师严格管理,把握质量关,进修教师主修和辅修的课程,凡考试科目均须考试,不得改为考查或提前单独考试,并要求其写出主修课教案,由指导教师检查与评价。

3.教务办公室要安排好进修教师的政治学习及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进修教师中的党、团员要参加接受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

4.进修教师结业时,教务办公室应协助指导教师落实对进修教师进行业务和工作考核。进修教师要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应写出评语,填写“进修教师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系教务办公室检查后交教育培训管理处(一份转寄选派单位,一份由教育培训管理处存档)。第七条 结业

进修期满结业时,由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颁发结业证书,并在“清华大学教育培训与认证”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进修教师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或教育培训管理处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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