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管理办法_饮用水源地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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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指县境内所有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凡在本县境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县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即: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调控和水质监测。

第四条

依法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取水口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按量足额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中水回用技术,节能减排,提高用水效率。

第六条

坚持依法管理水资源,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三项制度和三条控制“红线”(即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切实保护水资源,制止不法取水行为,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建立由县水利局统一管理,县、乡供水单位、水管单位、水政执法单位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城乡水资源管理体系,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第八条

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要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进行全程监控,即从水源地管到田间地头;从水源地管到水龙头;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负担。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条

按照《永寿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社会各项事业用水。第十二条

对全县水资源的开发要坚持调剂余缺、优化配置、联合调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现有的供水设施规划服务区(指已规划的联村联网供水)及县城供水管网所覆盖的区域严禁兴建新的自备水源工程,不准搞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在县境内直接从地下或河道、库塘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利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经勘察评估批准,先发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境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报经县水利局审查,保证水资源合理调配,局部供水不受影响。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水利局根据全县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全县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要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广节水灌溉;工业用水,要严格控制万元产值耗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按产定水,总量包干,超额累进加价收费,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居民和其它用水户采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严格执行县水利局下达的取水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取水,应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用水户新增取水项目必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否则不予受理。在严重超采区,对耗水量大或高污染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勘探、开采水资源者,县水利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建、停止使用或查封其水源。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人必须按量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监制的发票,全额上解国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按取水类型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按照供水方式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和分散式供水水源地,按使用功能分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防护标准和保护区范围的确定,按《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设定。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各管理单位要设立界碑和保护标志。第二十六条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库、塘、渠道排入污染水质的废水、废渣及其它有害物质,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地下水开采,依据“合理布局,采补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县城规划区内绝对禁止另打新井。

第二十九条

切实保护水利工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质监测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活动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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