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最新政策(推荐)_外汇核销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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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最新政策

外汇核销

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送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自2012年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送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输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输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霫外汇管理规定将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二、调整出口报送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头“出口货物报关单【山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至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至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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