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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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院〔2006〕95号

四川外语学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加强财务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和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1、我院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计财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2、学院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帐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

3、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参照《四川外语学院会计核算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条、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

1、参与学校新建项目的招标和施工合同的签订。

2、参与新建项目的预算审核。

3、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4、参与学院基建与维修项目结算的初审工作。

5、负责学院基建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

6、编制月报表及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1、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国家及市拨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学院自筹资金和其他可用于学院基本建设的资金。

2、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堪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必须经过以下审查程序:项目经办人拿出经学院法律顾问初步审核后的合同—报送新区办主任审核签字—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纪委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副总指挥长审核签字—最后报送指挥长审核签字,合同正式签订以后送一份(原件)归财务处存档,其余相关资料如可行性报告、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基本建设相关资料由新区建设办公室等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查费、配套费等前期费用的支付:先由新区建设办公室提供相应付款依据(包括发票,相关收费文件、合同等),由具体经办人签字—新区办财务负责人签字—新区办主任签字—副总指挥签字—报送指挥长签字—学院财务处基建财务审核付款。

3、程材料价款的支付:由新区办材料部提供付款依据(包括合同、发票、材料清单、材料验收入库单等)由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新区办工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新区办材料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新区办主任审核签字—副总指挥签字—报送指挥长签字—学院财务处基建财务审核付款。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价款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学院新区建设办公室等基建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每月26日前编制“本月已完工程进度表”并提出付款申请,根据合同和定额将工程量换算为工程价款后,由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新区办工程部现场代表审核签字—新区办工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新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副指挥长审核签字—指挥长审核签字,最后交财务处作为基建财务付款依据。

5、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以学院审计处或经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规预留下5%的工程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由学院相关部门签字确认该项目的质量合格,并交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最后交财务处基建财务作为付款依据。

6、凡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有差异的支出,计财处有权拒付。若有特殊原因,须作变更调整的,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书面请示指挥部负责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在书面请示上签字—学院新区办主任审核签字—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计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副指挥长审核签字—指挥长审核签字—最后交计财处基建财务作为付款依据。

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②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③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8、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为降低资金融通的财务成本,增加综合收益,基本建设资金的结算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银行转帐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方式。

9、基本建设中的非工程项目支出(办公用品、资料、差旅费、零星资产购置费、招待费等):凡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新区办主任审批;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的由新区办主任审批后报副指挥长签批;单笔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开支先由新区办主任审批、经副指挥长签字后,报指挥长签批;单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报院长签批。劳务费、慰问费、人员经费等费用必须报院长签批。

10、新区建设办公室的有关开支应该在支出后二十天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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