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房销售土地增值税问题汇总_如何销售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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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尾楼销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二、尾楼销售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缴纳
依据
1、国税函〔2004〕9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销售尾楼土地增值税不需要预缴
依据
1、镇江地税局三分局
按预征率先预征,再进行清算,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规定,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清算的情况。
依据
2、江苏省地税局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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