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市水务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暂行规定_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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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水务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修改、废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水事案件,包括案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定性的疑难案件以及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及违法案件;

(三)人畜饮水、水库除险加固;

(四)城市引水、供水工程、旧管网改造工程;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

(六)拟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政府规章;

(七)局属单位及局机关干部任免事项;

(八)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规划、开发利用、水利专项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九)重大行政合同的签署;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用水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一)其他涉及水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水政法规处等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调研都要形成调研报告。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调研,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经局研究,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一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局水政法规处根据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有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发征求意见函等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

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局水政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领导决策;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形成决议。局重大行政决策,需经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局党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须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述

(一)、(二)、(三)、(四)、(六)、(八)、(九)项

为必须程序,(五)、(七)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作出的各项决策,局水政法规处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可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相关部门应向局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行政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项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局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加强对决

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四)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决策,可成立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搞好协调,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局机关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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