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_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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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以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即取得《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可在认定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自愿申请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合格证”),从事认定证书规定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颁发,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提供技术支持,并各自负责相应的日常技术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可书面委托有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 1 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有关管理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审查文件;

(三)受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的实施;

(四)负责《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审核、发证等工作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资料的统计、汇总、存档等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建立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员库,审聘评审员,组建、审批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专家评审组;

(六)组织实施对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在持证期内的检查,对违规者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

市(州)环境保护局的管理职责

(一)对辖区内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时,对辖区内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预审,了解认定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三)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时,负责组织制定认定实施方案,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组织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并对现场认定、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者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处理。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对下属机构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负责下属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者报省环境保护局处理。

第十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一)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职责: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和申请机构非辐射项目认定评审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报监测项目的技术审查;

2、制定现场认定、考核实施方案及相关物品资料的准备;

3、持证机构及持证人员的日常技术管理;

4、提出中、长期及年度持证单位及监测人员的监督性检查和比对考核计划,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后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5、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

6、办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辐射项目认定评审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报辐射监测项目的技术审查;

2、制定现场认定、考核实施方案及相关物品资料的准备;

3、持证机构及持证人员的日常技术管理;

4、提出中、长期及年度持证单位及监测人员的监督性检查和比对考核计划,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后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5、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

6、办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员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管理、监测分析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人员,以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和业务尖子;

(二)公平、公正,责任心强,实事求是;

(三)有履行评审工作所需的交流、协作、倾听和协调能力;

(四)在评审工作中能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组成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持证评审员和1~2名环境保护局督导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进行的现场评审,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派督导员全程参加。

(二)职责

按《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审查、换证复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现场考核、评审等工作,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境保护局。

专家评审组上报材料主要包括:评审报告,被评审单位整改报告,有关评审的其他技术资料(附资料清单)。

第三章

认 定 程 序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主要分为自愿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发证四个阶段。

(一)申请:自愿申请认定(或复审、扩项、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如实填写《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预审: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预审,了解认定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复审或扩项的监测机构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不预审。

(三)现场评审:预审合格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建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现场评审,提前或同时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

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现场评审的程序

1、申请和预审同本条

(一)、(二)款;

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书面委托申请机构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现场评审,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制订认定评审方案、组建专家评审组,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对申请机构实施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提前或同时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派督导员全程参加。

(四)发证:专家评审组将监测机构及人员的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合格的监测机构统一颁发《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对考核合格的监测人员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对达不到认定要求的监测机构和考核不合格监测人员,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新增监测项目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程序申请扩项评审。

持证监测人员新增监测项目和新增监测人员的考核,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程序申请上岗考核。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申请业务能力认定。

(一)组织机构

1、必须是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监测机构隶属于某组织,需出具该组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2、具备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有对监测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具有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能力;

3、制定和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人员结构

1、有固定的编制和人员,在岗人员不少于10人;

2、有适合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

1、有申请认定监测项目所需监测仪器设备;

2、强检计量仪器依法送检,其它计量仪器应送校或自校,自校仪器有自校规程;

3、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四)申请认定的项目满足拟开展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需求。

(五)按认定评审技术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完整。

第十六条

自愿申请认定审查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呈报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批准成立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

(三)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发展概况、人员情况、业务范围和监测工作业绩等);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文件目录;

(五)自查报告;

(六)典型监测报告(至少两份)。第十七条

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申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测人员可申请上岗考核:

1、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半年以上的环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监测人员;

2、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申报考核项目的监测人员;

(二)每人申请考核项目不少于3项;

(三)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测人员,应经过考前培训。

第五章

现 场 评 审 内 容

第十八条 能力认定现场评审内容主要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任务和特点进行:

(一)监测人员上岗考核;

(二)机构和人员审查;

(三)实验室条件审查;

(四)质量管理审查;

(五)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审查。

首次申请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通过

(一)、(二)、(三)三个方面全部内容评审以及

(四)、(五)两个方面中不加“*”内容的评审;复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申请认定项目双人持证的前提下,需通过

(二)、(三)、(四)、(五)四个方面的评审;扩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审查人员和实验室条件需满足所扩项目的要求。

(参见《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第十九条 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二)环境监测基本操作技能考核;

(三)样品的分析;

(四)实验报告的编写。

(参见《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获得认定证书的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的审查;

(三)持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8人;

(四)监测人员所持上岗合格证项目满足拟开展污染源监自我监测业务需求,申请取证的每个项目持合格证人数不少于2人。

(五)机构已通过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监测人员获上岗合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理论考试合格;

(三)申请项目分析测试、操作技能考核、实验报告合格;

(四)上岗考核合格项目不少于3项。

第二十二条 证书依年度统一编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编号为:川环监[年号]社字第XX(序号)号;监测人员获上岗合格证编号为:社字年号——XX(序号)。

第七章

获证监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持证机构可对本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受辖区内其它排污单位的委托,对委托方排污状况进行自行监测。

获证监测机构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证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件)时,自觉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或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指挥,参加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三)严格遵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并在认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

(四)确保持证机构的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章 监 督 与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应按照环保部门统一的格式并须加盖认定证章。未取得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超出认定证书范围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不得加盖认定证章。

第二十六条

认定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一)在有效期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含比对考核)。有效期内的检查应在一次以上。

(二)检查中如发现持证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管理比认定时有较大幅度下降,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内不得出具加盖认定证章的监测数据及报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检查中,如发现持证监测人员报出不合格数据,暂停其出具该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资格,限3个月内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该项目上岗资格。

第二十七条

认定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程序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自愿申请复审。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认定证书和上岗合格证自动作废。

第二十八条

监测人员考核项目与成绩载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持证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认定证书:

(一)因管理混乱不能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任务,经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局指出后3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超出认定证书规定范围和本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监测报告;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四)经认证复审或检查表明环境监测能力比原考核水平有较大下降,超过整改限期仍达不到要求;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持证监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上岗合格证: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监测任务,经指出后仍未改正;

(二)违反操作规程,酿成重大监测质量事故;

(三)违反质控规定,经指出后仍不改正;

(四)监测数据合格率低于80%;

(五)弄虚作假,篡改数据;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复审的;

(二)持证机构在认定证书期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再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评审报告、评审表、认定证书、上岗合格证等,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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