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路分局行政处罚程序_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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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路分局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大兴行政区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局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按本暂行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持教育与处罚结合,教育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四)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向市路政局道管处、法制处请示或备案。第四条:对公民处罚一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在做出处罚前要报市局法规处批准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交通委员会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第二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六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并且案情简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当事人口头申辩,路政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回答,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制并送达《路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五)填制《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签名;

(六)在二日内将《路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报路政大队内业备案; 第八条: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制《立案报告书》,在两日内报路政大队负责人及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条: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即进入调查取证环节。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

(三)分别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审阅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

(四)通过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拍摄照片中应标明违法行为与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间的关系,制作《现场证物照片》

(五)对案件进行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六)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经路政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单》。由路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路政大队应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填制《证据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依法予以没收;

2、依法不需要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3、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保存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就地封存可能妨碍公路畅通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七、调查取证环节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调查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基本齐全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制并送达《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5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认定违法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大队及本案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制作《询问笔录》。

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路政大队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对拟给予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的行政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应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需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听证的行政罚款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市路政局审批。其他处罚案件填写《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由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对《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由路政大队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出处罚决定。

(二)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成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三)违法事实明显,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单》与本案调查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七条:处罚案件呈批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法定时限进行,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在5日内完成。第十八条: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路政承办人员制作《路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案件呈批表》分局领导批准后两日内作出,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须先行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告知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在三日内处理其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在《要求(放弃)听证纪录》表中予以纪录。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局法制处或公路分局确定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及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当事人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应在举行听证会五日前在路政大队办公场所张贴《举行听证公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制作《听证会笔录》说明情况。

当事人认为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由市局法制处或公路分局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参加听证会参加人员;

(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

(五)在当事人没有新的意见时,主持人应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纪录》经当事人核实并签字或盖章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持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应当在《听证会纪录》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行政案件听证会报告》。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路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送达当事人,让受送达人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路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及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做出处罚决定后,路政执法人员制作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单)交当事人持“五联单”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第二十八条:做出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本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时,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罚没收据》。

路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上交路政大队内业,由内业交分局财务科,由财务科通过银行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简易程序)第三十八条(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到人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路政执法人员填制《委托缴款书》,当事人签名后,可以委托路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代当事人用“五联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路政执法人员受当事人委托到银行缴款后,将“五联单”第一联(收据)及《委托缴款书》第一联,放在路政大队内业处,当事人凭《委托缴款书》第二联,三到七日内到路政大队领取“五联单”收据。

路政大队执法人员替当事人到银行缴款后,将“五联单”收据联复印,复印的收据暂时入执法文书卷内,作为结案的凭证。待“五联单”第五联(回执)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取回后,替换收据复印件,正式归档。

第三十条:被处罚人拒绝履行路政处罚决定,60日内不申请复议,3个月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路政执法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下列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结案,承办本案路政执法人员制作《路政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一)路政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已缴纳了罚款;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本案的承办人员,将本案所有法律文书,整理完毕,交路政内业检查、审核后,由内业归档立卷。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非经公路分局负责人批准销案,不得随意中止和撤销,必须有结果。

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员在法律文书制作上要符合“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抵触,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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