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解答_最新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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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解答
一、对其他个人的应税行为如何区分按期、按次。如个人提供设计劳务、个人承包建筑劳务,完成这些劳务的时间跨度较长(一个月以上),是按期还是按次?
答:应根据营业税应税行为提供方式和计价方式来判断,对营业税应税行为时间跨度连续一个月以上,同时计价方式采取以月、季度、年等时间段为标准计价或者以业务量计价的,不管费用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期支付,都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规定,否则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规定。举例如下:
1、个人房屋出租,租期为一年,同时规定租金为一个月x元。由于其应税行为连续一个月以上且提供租赁行为的计价方式是以月为单位计价,不管其租金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都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规定。
2、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长期提供保险劳务,按投保收入一定比例提成。该业务连续一个月以上,计价方式为按业务量(业务收入)计价,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政策。
3、个人提供一笔设计业务,按合同规定该设计业务价款为y元。虽然该设计业务可能需要连续数月设计完成,但其设计劳务的计价是作为一笔业务定价,不管其费用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均只能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政策。如果个人帮他人提供设计业务,约定委托方每月支付y元给该个人作为设计劳务报酬,则该个人取得的设计收入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政策。
4、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按合同规定该建筑工程价款为x元。虽然该建筑工程可能需要连续数月才能完成,但该建筑工程的计价是以一笔业务定价,不管其费用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均只能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政策。
二、私房出租起征点为5000元,是否包含5000元? 答: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私房出租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表示私房出租月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达到或超过5000元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多人共同拥有的私房出租,租金分属各人的,租金收入是合在一起适用起征点还是按各人租金收入分别适用起征点?
答:按个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分别开票、分别适用起征点。如租金发票只开具一个人的名字的,作为一个人的租金收入适用起征点政策。
四、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此执行时间是以税款所属期还是收入所属期?(涉及纳税人11月之前代开税款所属期超过11月的私房出租发票的税款是否可以办理退税?11月之后纳税人来代开1—10月私房出租发票按旧办法还是新办法征收营业税?)
答:起征点的执行时间应以税款所属期界定,如某个人房屋出租,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9月20日一次性收取2011年全年的租金,因该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9月20日,营业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因此其9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租金只能适用当时的起征点即调整前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反之,如果该租金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11月20日收取,则该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0日,营业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适用调整后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答: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或私营独资、合伙企业虽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改变其企业属性。因此,个人或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六、个人将租来的房屋转租适用起征点规定吗?
答: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个人,只要是个人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均适用起征点的规定。个人将租来的房屋转租,不管其租来的房屋属于企业的还是个人的,其转租业务均适用起征点营业税政策。
公司租用个人的房屋再转租,其转租业务是公司业务,不适用起征点营业税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兼多种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在适用起征点的规定时是否合并营业额?
答:经与市国税局商定,对个体工商户兼营多种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的,以营业税应税业务总营业额(不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营业额)确认营业税起征点,以增值税业务总营业额(不包括营业税业务营业额)确认增值税起征点。
适用营业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政策的业务,以每次营业额确认营业税起征点。
八、柜台代开发票时,若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证明应税行为为长期的,即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虽月收入未达起征点,但纳税人要求一次开具数月收入的(如出租汽车,月5000元,一次性开具一年的收入60000元),是以合同的月收入判断是否达起征点,还是以开票数判断?如果以合同规定的月收入来判断,但因开具税单时没有字段可录入收入所属时间,而税款所属时间默认当月,这样从网上查询时会误以为超过起征点未收税?
答:对个人应税行为符合按期纳税起征点规定的,判断其营业额有没有达到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应以月营业额为标准,不能以每次开票金额来界定。如该问题中汽车出租月租金为5000元,未达到按期纳税起征点,不征收营业税。即使其一次性开具数月的租金发票,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5个自然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果要合并代开2000元的发票,平均每人400元,是不是适用营业税按次起征点规定免征营业税?
答:对多个自然人的收入合并起来开具发票的,应以各个自然人的收入额分别判断是否达起征点。如果划分不清各个人收入额的,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收入适用起征点政策(各个人分多少收入,应该清楚明白)。
十、如果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是从事餐饮业的按期纳税,月营业额核定为19000元,如果该个人某月申请代开营业税—服务业发票2000元,征收上应如何处理?如果代开营业税-建筑业发票,征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前面已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兼营多种营业税业务的,以营业税应税业务总营业额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月餐饮营业额核定为19000元,又申请代开2000元的其他非餐饮业营业税应税业务发票(按规定餐饮业发票不允许代开),该月总的营业税应税业务营业额达到21000元,已经超过了起征点,应按照21000元的收入申请纳税。如果代开营业税应税业务发票(非核定业务)的开票金额与核定营业额累计后仍未达到起征点,则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