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_聘请律师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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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 编:100022 电 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为甲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包括:

1、为甲方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参加相关的协商或谈判;

3、协助甲方建立合同档案制度;

4、代表甲方参加其与他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协调和调解;

5、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定期联系方式,不坐班,乙方顾问律师应甲方要求提供服务,但甲方应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顾问律师相关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可依此安排工作时间。

甲方的全体员工享受乙方提供的私人律师法律服务(咨询免费,代理诉讼、仲裁等减半收费),但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或者诉讼、仲裁时,乙方仅代理甲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或上述律师因工作需要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配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2、乙方律师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后,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4、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代理人)_____ 为乙方律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和乙方律师;该联系人负责处理所有事务的联系接洽和协调工作等事宜,包括代为办理授权手续、提供案件材料、陈述案情、代为签字、盖章、代为交纳律师费和诉讼费、代理出庭、谈话等所有事项,该联系人的上述行为甲方全部认可。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乙方律师提供的案情分析、法律意见、建议、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律师函、合同书等)等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独立自主做出决定。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和律师收费办法

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甲方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需诉讼或仲裁时,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不包括3万元),且在北京市内(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不收取代理费和工作费;但北京市郊区(即上述城六区以外的地方)的案件,甲方应支付两仟元作为乙方律师工作费用,直接交付办案律师使用,实报实销;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甲方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需诉讼或仲裁时,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的(包括3万元),或甲方发生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公司改制、重组、并购、股票上市、股权激励、配股以及其他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优先收案,优惠收费,代理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或按诉讼或仲裁标的额的5%收取;同时,北京市内的案件不收取工作费,北京市郊区的需交纳壹千元工作费用,直接交付办案律师使用,实报实销;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甲、乙双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解决。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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