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相关知识_出口退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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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的作用
(1)增强了我国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进一步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1978年-1994年工业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46.5%上升到83.7%,有力地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2)加强了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和税务监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出口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正确反映出口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促进出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出口创汇和外汇储备能力。极度大地增强了我国调节国际收支及国际清偿的能力,保证了我国汇率的稳定,维护了国际信誉,为出口贸易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口国内紧缺的物资和设备提供了资金,为对外贸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际销售市场,从而又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口退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3)“零税率”原则。“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总之,国家通过对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关于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是的规定
一、出口退税的时间
1.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或委托外贸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外贸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
3.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 2)项。
4.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6.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7.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二、办理退税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三、退税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在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四、退税地点
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的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年审)需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贸易出口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审定证书
4.出口创汇计划
5.出口经营权批文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哪些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目前,下列企业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目前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也是申请出口退税额最多的企业。它们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可以申请退(免)税。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将越来越多。它们出口的货物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货物)均可以申请退(免)税。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根据原有规定,委托代理出口是在受托方退税的,国税发(95)92号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委托方退(免)税,因此,这类企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具有申请退(免)税资格。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税制实施后,对它们因执行新的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规定可以在最长5年内,对多缴的部分给予返还,因此,不执行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而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但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新税制的规定,必须与国内企业一样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特准经营的货物见问题10)可按规定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免)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出口贵重货物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见问题15)
什么情况下暂停企业出口退税权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什么情况不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规定:凡有下列情 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注:什么是“四自、三不见”?
“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叫“四自、三不见”。
什么情况下,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罚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2.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出口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外企出口先征后退税--一般贸易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进出口企业核销退税流程
一、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进项发票(已认证)
4、出口合同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1、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二、出口的大概流程
1、申领核销单
2、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3、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高的吓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柜)
4、起运
5、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核销
8、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系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
1、不能及时收汇
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如果18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余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时间关系:
1退税申报期:90天 2核销期:180天
3发票认证期:90天,但是外贸企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是开票后30天内要进行发票认证
四、单证备案
退税申报后,在15天内要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1单证备案明细表 2提单 3托单
4场站收据 5购货合同
有些地方特别要求外加两样东西:一个是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明细表 然后外加封皮装订,放司备查
如何进行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进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 1 %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2、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 50 元人民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