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农村孕产妇补助_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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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发布日期:2008-09-15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安徽省马鞍山市城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管理流程

1.孕妇妊娠三个月内应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没有办理的应在入院前补办。

2.孕妇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在乡镇卫生院领取《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3.孕妇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补助卡》,办理住院手续。

4.产妇出院时,对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补助卡》。出院后,产妇凭《孕产妇保健手册》、《补助卡》及住院发票复印件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领取补助资金。报销资金先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5.农村孕产妇按医保政策应享受的相应补助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6.乡镇卫生院按月汇总《补助卡》,报相应的区卫生局办理审核结账手续。7.区级卫生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省项目办。

8.2009年1月1日至今已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但未给予补助的,携带出生证明、户口本、住院发票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其补发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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