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转账支票使用及管理三江学院_三江学院教务管理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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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行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三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统一归口由财务处负责管理。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收支结算。

第三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 财务处应配备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结算,确保学校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除校内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业务活动需要,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七条

校内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相关文件,经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原账户;因学校经济业务或银行业务的变化,撤销银行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按规定交回原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印鉴卡、尚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及支票。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经济业务工作需要,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

第三章

银行结算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办理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借用转账支票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非本校及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支票。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银行办理汇款业务的借款事项,须由借款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并且在借款单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支票或电汇。

第十四条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款项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明用途和来源,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除按学校《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支付现金范围以外,单张发票50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对同一单位、同一时间开具的发票,或连号发票,若干张累计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视同单张发票处理。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均由出纳人员填写。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开具。要求填明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齐全,确保填写的银行票据收款人及金额和收费票据的单位及金额一致。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原则上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后,开具有限额或有收款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如果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以便及时向银行挂失。如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领取支票人(借款人)负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

1、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的印鉴章和网银U盾。法人印鉴章和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2、学校法定代表人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3、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需将各类银行财务专用章放入保险柜。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

1、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等空白凭证是重要的资金结算票据,财务处出纳员应妥善保管,安全存放。

2、建立银行票据领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

3、建立银行票据购买、使用和核销登记簿,逐日逐笔登记。

4、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支票等银行空白票据保管好,防止被盗、丢失。

5、作废的银行支票、电汇凭单等按号存放,年底统一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账户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财务处负责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账户类别、账户用途、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等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定期对账户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对,及时更新基本信息的内容和记录。

3、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信息(除资金汇入学校账户需要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外)。

4、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5、银行对账单实行三级按月复核制。月末出纳员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后,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报主管科长复核。出纳员应对学校银行账户资金及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不符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对清楚。主管科长应对银行账数据、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核对确认签字后报处长审核并签字。

6、财务处按银行账户逐一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逐笔登记。必须做到银行账、对账单、银行存款金额相符。

7、出纳员将审核后的银行未达账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保存。年终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一并归档,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存款资金的管理。

1、财务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留)取现金备用金。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2、校内各单位的资金必须全部送存学校的银行账户内,严禁发生“公款私存”等逃避学校财务监督、资金体外循环的违纪行为。对此类行为,学校将予以查处并收缴全部存款。

3、财务处根据学校运行及发展需要,合理调度安排学校资金。对学校各类银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互转、以及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等业务,财务处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

4、办理定期存款必须确保可靠、专人、安全。定期存单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建立辅助帐,每月检查,及时报告定期存款的到期情况,按时处理定期存单到期本金及利息的入账。

5、未经学校批准,严禁用银行存款单作信用抵押或资信担保。

6、属于学校代管性质的资金,如需要转作定期存款的,必须具有资金所有权单位委托办理定期存款的委托书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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