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涉案物品管理办法_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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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财务或者依法做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等。

第三条 监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完善涉案品物处理的手续和程序。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不得挪用、调换、擅自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不得在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决定先行登记或解除登记保存证据,应当按照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监管所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专用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所可以委托其他保管场所或仓库保管涉案物品:

(一)涉案物品数量较大,监管所的保管场所或仓库无法存放;

(二)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涉案物品或者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

(三)物品所在地离监管所保管场所或仓库较远,并且运输成本较高。

委托保管涉案物品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合同。

第七条

对涉案物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涉案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自采取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涉案物品送交已确定的保管场所或仓库;

(二)涉案物品入库时,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应当逐项清点核对,并制作物品清单;

(三)行政强制措施或证据保存措施解除后,办案机构应当在解除措施后及时通知当事人,与当事人一同到保管场所或仓库,凭解除措施通知书办理出库手续,核对涉案物品,并做好出库登记;或者到涉案财物查封地解除查封;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采取强制措施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对文书送达等现场有拍照、摄像的,应当将录音录像资料存档。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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