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_信托合同法律意见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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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银行借用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渠道向客户销售,由此使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资金。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当然还有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以及信托关系的保管关系和担保关系。

一、投资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

规范银行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为理财协议。因此投资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之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应该直接约束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但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约定信托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存在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商业银行在与信托公司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之时,银行就从理财计划项下的受托人转变为了信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公司接受商业银行委托后,将信托资金借贷给借款人就形成了一种借贷法律关系。信托计划期满后,信托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将信托资金和收益返还给银行,信托计划终止,银行受到信托公司返还的信托资金后,按照与客户事先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然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理财产品客户,理财计划终止。

综上对信托理财产品操作过程中法律关系之分析,一旦产生纠纷我们都如下几条路径:

(一)如果信托过程中发生纠纷,我们可以直接以信托公司为被告,因为信托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但是银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是扮演者实际委托人的角色,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往往会以合同相对性来对抗或者主张将银行追加为原告进行诉讼已达到对其有利之目的。

(二)如果银行在信托计划过程中起着信托资金实际管理者的角色,银行只是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和名义进行信托贷款,我们可以直接以银行和信托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或者我们可以直接根据我们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以银行为被告起诉,同时追加信托公司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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