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难”与政府行为_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办事难”与政府行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事难办”与政府行为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为什么一个简单的诉讼案件竟然历经了16之久?党性在何方?

我是内蒙古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平。达拉特旗整规办(达政字【2009】86号)向鄂尔多斯市整规办的汇报文件内容里讲说到:贾建平反映的“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等等的问题,均全部属实。

以下我介绍一下目前我向正在立案调查处理的达拉特旗纪检委递交的录音材料和书面材料涉及的具体内容:

2011年3月6日下午5点,被举报人包案领导致文畅说,他向我郑重的受鄂尔多斯市党政联席办、达拉特旗党政联席办委托,正式代表两个联席办,同时也郑重的以自己的人格保证,他们的会议经过研究决定,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处理我的案件,一条腿给我部分钱和建设用地仅仅改善我的生活,保证不作为结案的前提条件和我交换结案;同时另一条腿继续调查。我们在刚刚的会议上,决定在原来的专案组的下面,又成立了4个专案小组,准备详详细细的调查了解此案了,同时会议决定,若花一百万元不行,就花200万元专门请北京的法律专家,在达旗专门包上一个有会议室的宾馆,若一个月不行,就2个月,在4个专案小组调查取证的同时,北京的法律专家,在宾馆的会议室与工商局、煤炭局、国土局、发改局、公检法专门派出的代表同时论证,一直到问题全部清清楚楚为止。“中午你说会议上面定下来的再给你50亩建设用地的土地的审批项目,50万元资金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式处理你的案件了不同意,那么我们可以增加,这不是和你一次性处理结案了,仅仅是改善你的生活而已”。我说“我说过倘若不恢复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使给我金山银山也不同意结案的话,那么,既然你们现在也同意不结案,为什么还要平白无故的给我东西”?被举报人说:“你放心,你的案件特殊,和其他人的都不在同一个档次上,是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政法委都交办督办下来的,我们这么多年,你的采矿许可证至今始终没有任何单位按照你强调的那样,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决定处罚吊销过,你这么有理有据的案件,内蒙古各级政府都自始至终不给你解决任何的一点问题,上面一旦追问起来,说不过去啊”。“你放心,今年是信访年,建党90周年,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联席办签订的限期结案的责任状,你的案件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的精神的电视电话会议层层召开了,国家这么大的决心处理信访案件,更何况你的案件是中央一级的2个单位交办下来的”。“你放心,你的案件就像抢劫案件和盗窃案件等等的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一样,即使你就是受害者本人,你提出撤案了,你也撤不了,谁也撤不了”。我说:“那么,4个专案小组多会儿开始调查呀,北京的法律专家多会儿开始论证,你保证多会儿正式结案呀”?他说:“只要你在我们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上一签字,我们马上派出4个专案小组开始调查,马上聘请北京的法律专家开始论证。我代表旗、市2级党政联席办保证,我以人格担保,按照各级联席办的限期结案签订的责任状的要求,在6月1日之前结案。你一签字,我们就给你兑现仅仅改善生活的钱和地,这样我们应付一下上级单位,不然你这么有理有据的案件,内蒙古各级政府都自始至终不给你解决任何的一点问题,上面把我们给拧死呀;上面一旦追问起来,说不过去啊”。

2011年3月16日,内蒙古【根据我签字的我被他人故意设计虚假陷阱的,我国至今根本没有的所谓的“明确了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1次性上报结案”的,所谓的“1条腿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1条腿改善生活1次性上报结案”的2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上报结案后,2011年3月26日和29日,愤慨的我,认为他们种种的卑鄙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将我的上访接待的“门”,全国就非法关上后,我被“逼上梁山”2次赴京非法上访,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专案组包案领导致文畅、苏忠将我信誓旦旦的骗回处理,结果不处理。其后,他们又将我从内蒙古信访局和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处6次信誓旦旦的骗回处理,结果不处理。鄂尔多斯市政法委的吉亚(电话:***)、杨忠厚(电话:***)2位科长,在2010年5月18日,根据我签字的 “明确了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1次性上报结案”的,我国至今根本没有的所谓的原则”,请示领导开会研究决定,下达文件要求达拉特旗依法纠偏的同时,将此文件同时依法上报了内蒙古政法委,至今无果。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根据我以上依法反映的同样的问题,当时,也同时另外6次将“依法要求纠偏”的转办文件转办至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至今无果。2011年5月16日,这样下去自然而然绝望的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同样的保证依法依规纠偏处理呀的信誓旦旦的话语欺骗,将我成功的违法交给了达拉特旗将我打击报复劳教了,他们也就拍拍手了事了。5个小时之前,13年信访再一次被逼上梁山的我绝望跳楼,向达拉特旗公安局郭紫臻副局长打电话,我拼命讲我的问题,至今不知道到底是谁才是不推卸责任的承办责任单位,旗联席办包案的苏书记、信访局和法院的领导要么互相推诿,要么都不理睬我,恨不得看到我在地球上彻底消失。可是,这么多年,他们多少次将我从北京承诺保证处理之后接回来?接回来多少次又不履行承诺,至今拖延?郭紫臻副局长强调他知道以下这些情况;即:我依法依规13年反映 “我公司”4座煤矿已经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利,被他人非法侵占,至今没有依法依规“行政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问题直到2009年5月份至8月份,国家9部委部际联席会议组成的整规办依法下达了3份专门的督办函,又派出徐培根任督察组长的督察组到了内蒙古整规办依法依规督办此案;达旗整规办领导吉格定旗长,根据国家、内蒙古、鄂市整规办的文件严格的具体要求,签发了(达政字【2009】86号)达旗整规办向鄂市整规办的汇报文件。此文件的内容讲经过调查认为,贾建平反映的“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在1998年12月达旗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上级部门伊克昭盟和内蒙古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时,上报的就是“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结果内蒙古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下来时却改变了这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成为其他的目前的法人主体单位的问题,全部属实。可是,鄂尔多斯市、内蒙古整规办违法拒绝再向国家整规办报告。这样就导致至今包括国家整规办无人及时“依法”将调查的结果告知我本人。据此,我向北京地区人民法院起诉九部委(国家整规办)不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法答复我。我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97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672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监字第000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0年8月份至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先预约再会见递交了7次申诉书。2011年1月26日已经通知我正式立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信访接待窗口,根据2011年3月16日的我国根本就没有的“明确保留诉讼权利,同时上报结案”的凭空杜撰的政策依据的达拉特旗政法委(【2011】1号)文件;却拒绝接待反映以上问题的我。一直到了3个月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王贺法官向我打了电话(010,59891311,另有李倩法官,电话01059891336)告知我,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份就向他们下达了依法交办、重新依法处理此案的文件;王贺法官强调:“我们通过中央政法委,联系内蒙古党政联席办,他们介绍目前正在处理,如果他们不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令你不接受,我们才能处理”。据此,我请求当地政府根据国家信访局(访蒙字【2010】98号)贾建平反映问题的函,签订的为了迎接建党90周年上上下下签订的限期结案责任状,至今没有下达文件告知我结案,反而将我打击报复劳教致残的实际情况,向我出具当地政府2年多以来至今不能依法下达文件告知我结案的文件,让我的这个信访问题依法排除妨碍,在北京法院处理;可当地政府无理地拒绝了。据此,我请求与我申诉2年半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一步洽谈,可当地政府阻止我请假赴京。在除了我被“围绕涉案金额达几十个亿元人民币的此案13年以来的黑恶势力”再一次打击报复劳教,或借口杀害之外,今天整个国家,已经没有了我的像其他正常人的活路,也最终向围绕此案的黑恶势力妥协。请立即依法责令最高法院处理。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党员牢记宗旨、不辱使命,把“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贯穿于实践活动始终,践行到为党和人民服务的日常工作中,为本诉讼案件划上一个句号。

《“办事难”与政府行为.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政府 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政府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