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_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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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合 同
()保字()年第 号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全称): 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 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有权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债权人承诺
对保证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 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等,且该清偿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7.1.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7.1.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7.1.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7.1.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7.1.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7.1.6债务人、保证人或其股东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1.7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1.8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7.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