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_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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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时间:2012-07-26作者:李君

来源:正义网

为了更好地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特征及案件查办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办案作为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广泛性和特定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从我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80%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复杂性和交叉性。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交叉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运出县内,致使我县森林资源流失。

二、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的获取

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深入挖掘排查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一是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针对普通涉林刑事案件高发性特点,反渎干警可以主动深入到本院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其受理的普通涉林刑事案件进行理性分析,研究案情。首先看损失结果,如果涉案数额达到了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再审查案情,分析林业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发生该不该负责任,由果溯因,有因追人,理性分析林政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如在审查乱砍滥伐案件时,重点查明涉案木材方数,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林业站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伐前设计、伐中监督及伐后验收职责,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通过对上述细节的深挖细查,从中摸排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如

1我院在2009年查办的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就是从本院公诉科所办理的乱砍滥伐案件追查出来的。

二是以事立案,对未受理的普通涉林犯罪案件进行并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的后果往往是林木被滥伐或林业资源被严重破坏,这些证据涉及面广,收集起来工作量大,但直观性强,容易获取。反渎干警要主动深入到林业现场发现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由果追因,追查有关的林业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以事立案,将渎职案件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并案查处。通过查办普通涉林案件,从中摸排林业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三是从审查林木采伐许可证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负责林木采伐审批的工作人员却在无权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以权谋私,违法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如我院2004年查处的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就是从我县林业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材料着手,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数量进行全面审核,从而发现林政股工作人员曾某在没有经过分管局长审批条件下,擅自发放大量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该县森林资源被滥伐300余立方米。

四是从排查林政处罚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当前,涉林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林业执法人员打击力度不够,可能存在徇私情私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现象。因此,反渎干警可以深入到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森林公安分局,对其受理的行政处罚卷宗进行全面查看,系统分析,从中发现林业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压案不报,以罚代刑,包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况。

三、涉林犯罪案件侦查策略

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因此,只有不断地创新侦查方法和谋略,才能更好地侦办此类案件。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在案件线索受理后,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侦查谋略:

一是认真分析,周密计划。在获取线索后,不要急于开展调查,要根据线索的特点和危害后果,认真地分析评估线索,收集相关的林业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如我院在查办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时,在得到线索后,不是急于开始调查,而是先到本院公诉部门调取了李某乱砍滥伐案的卷宗,理性分析案件事实,危害结果,及危害结果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召开案件线索分析会,对线索的成案率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然后按照拟定计划,分步骤找森林公安分局案件承办人、乱砍滥伐行为人、林业站负责人等相关证人取证。

二是隐蔽意图,秘密初查。由于检察机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这既要迅速侦破案件又要避免草率立案,增强初查的隐蔽性和成效性。这就要求查办此类案件尤其要注重初查,力求在初查阶段弄清案件基本事实,获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如我院在查办林业局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时,就是先从外围调查入手,以建立联系协调制度为名,秘密到该局了解情况,获取了该局的采伐许可证审批资料,固定了相关证据,一举查清了曾某的犯罪事实,为立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犯罪的损失结果,加强与林业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关键证据。由于涉林渎职犯罪大多属于结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损失结果的大小,因此,查办涉林渎职犯罪尤其要注重损失结果证据的收集。要注重取证时机,在取证时,反渎干警要不怕吃苦,深入林地现场,及时固定原始证据,准确掌握涉林渎职犯罪的损失后果大小。由于认定涉林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这就需要林业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获取关键性证据。如我院在办理陈某不移交刑事案件时,为了查清涉案林木的方数,我们及时与森林公安部门加强合作,获得了大量的滥伐林木数据、出售统计表、权属统计表、折算木材材积依据、活立木蓄积签定等专业上的支持,为收集关键证据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加强协调,统一认识,确保案件质量。鉴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定性上认识难统一,反渎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案件定性上的统一。如我院在办理陈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时,在取证过程中多次征求本院公诉部门业务骨干的意见,让其站在出庭公诉的角度对案件的侦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有效地服务于调查取证。在案件移送于公诉科后,反渎部门案件承办人更是密切关注案件审查起诉的进展。在审判环节,由于法院审判人员以前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得知此情况后,我们主动到法院找到该案的承办人,将该案犯罪构成从法理上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并将相关的判例拿给审判人员看,经充分交流协调,审判人员与我院反渎部门办案人员形成了共识,确保了该案的有罪判决。

作者单位: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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