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要点,取证,维权司法证据的几个要点_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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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利用数码影像固定证据的几个要点

取证过程中,拍照、摄像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辅助手段。但照片和录像本身,只是对涉案物品和场景的影像记录,一旦拍摄取证方法不当就会导致案件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笔者所在单位办理过一起伪造产地案,由于执法人员在拍摄虚假标示产地的标价签时,没有将标价签与产品摆放在一起拍摄,导致单独的标价签无法证明属于伪造产地的产品,造成案件无法得到查处。为此,笔者主要就如何在执法中利用数码影像固定证据做一个浅析。

一、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数码影像设备落后。以笔者所在工商局为例,6个工商所都配备了照相机和摄像机,3个执法科室也配备了照相机,但普遍存在设备老化的问题,部分相机还是老式的胶卷式相机,摄像机全部是卡带式,即使是数码相机像素也普遍不高,拍照的质量也不高。

专业培训不够。目前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多集中于法律法规的培训,而缺少对证据采集的培训,特别是使用数码器材的培训。很多执法人员对数码器材的使用仅局限在按一下快门上,没有掌握选景、调光、对焦的拍摄技术。某经检大队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经营危化产品案,当时执法人员在黑暗的仓库中进行取证,由于没有打开闪光灯,导致拍摄的照片无法辨认,影响了取证效果。

证据的效力不高。数码影像证据作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其真实性经常会被怀疑。根据高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照片需经当事人的核对无误,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是将照片粘贴在证据页后加上文字说明,而没有取得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二、提高数码影像固定证据效力的几点设想

(一)装备先进的数码影像设备 要加大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配备800万像素以上的中高档数码相机,有条件的部门还可以配备专业单反设备。拍摄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定期查看、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拍摄取证时,办案单位应做好分工,指定专人操作。拍摄人员在拍照、摄像时,要注意保护好拍摄器材,防止当事人抢夺。

(二)建立规范化的数码影像采集程序

在进行影像资料取证时,要尽量做到规范、准确,应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采集的合法性。首先,开展现场检查时,拍照、摄像取证工作应尽量公开进行,并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以形成证据链。其次,证据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连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以充分体现视听资料证据的直接证明力。再次,对于不宜公开拍摄取证的,可以偷拍、偷录,但必须在营业场所实施,且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拍摄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此外,偷拍、偷录即将结束时,执法人员可根据情况向当事人说明,不便当场公开的,在随后的调查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再由当事人辨认后签名确认。

证据采集的关联性。对涉案现场或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时,要尽可能地将其特定化,并尽量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要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其他相对固定的参照物(如涉案现场或物品邻近的建筑物或物品)一并拍摄,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突出涉案现场或物品本身的特殊之处以及与案件相关之处,使涉案现场或物品特定下来,确保违法行为人无法否认。如拍摄涉案现场时,将其全景及相邻的有特点的其他场景一齐拍下来;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在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者无法与其他有效参照物相对照的情况下,对相关照片,要用证据粘贴单粘好,注明该照片的证明对象,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按骑缝手印,并由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据采集的客观性。为保证证据资料的客观性与证据性,拍照、摄像取证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违法地的门牌号、店名、招牌甚至参照物等能锁定违法地址的内容;二是要有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图像、镜头;三是要有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员的图像、镜头;四是要有经营场所宏观环境和整体的图像、镜头;五是要有嫌疑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另外,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重要资料等不方便提取的材料,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证据采集的时效性。现场检查时,要注意拍摄当事人不配合的镜头和其正在从事违法活动的图片、镜头;拍摄人员要快速占领有利位置,抢拍重要镜头,以防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对于拍照、摄像的内容,要力求完整、连贯,能在一(几)张照片或一(几)个镜头内体现出来的,尽量集中体现。对于宏观场景,可采取分段交叉拍摄的方法,拍好的照片可粘在一起,体现整体效果;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

(三)利用3G技术提高证据效力。今年江苏省工商系统为每名执法人员配备了移动监管执法设备,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在执法过程中实现视频监看,确保透明执法。借助中国电信的通信网络,使用WCDMA无线高速数据通信技术,可以将现场执法情况和突发事件情况实时传回指挥中心,不仅为后方指挥人员的决策提供了依据,同时还留存了执法过程的视频资料和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对数码证据材料的后续制作和管理。取证结束后,要将视听资料及时打印、冲洗或刻录成光盘(必要时可备份),并与案卷其他材料同期保存。拍好的照片及摄像资料入档时要加注说明,内容包括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照片的证明对象,并由当事人和拍照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如实注明其查看、辨认该照片的时间、地点以及不签名的原因。

证据收集的应注意事项

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工商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存在且应接受行政制裁的有关事实材料。依照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或是不充分,或是经不起推敲,常常导致行政诉讼争议,影响了工商机关的红盾经济卫士形象。为此,本文主要就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进行一些分析,以期达到规范证据收集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客观、全面是对工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根据此要求,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凡是对本案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一律收集,不能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加以夸大或缩小,不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不能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应全面调查收集当事人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的有关证据材料。工商机关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掌握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做出正确的决定或裁判。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深入、细致是指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培养和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能轻信现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能被假相所迷惑,应保持耐心和信心,善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如果工商机关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定案,在事实存在疑点时不做进一步的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往往会酿成冤假错案。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工商机关职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调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适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目前,在工商执法实践中超越法定权限收集证据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越职权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滥用职权收集证据。超越职权是指工商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包括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侵犯其他执法机关的职权,擅自扩大自己的法定职权等等;滥用职权是指工商机关依法享有法定职权,但行使时不负责任,例如假借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执法或者胡作非为。通过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制作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材料都是违法行为,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依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法定程序是工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步骤、时间、顺序和方式方法,表现为工商机关调查取证时必须办理的书面或者口头手续。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遗漏或者增加步骤、顺序颠倒、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法定形式、不办理法定手续等等。工商机关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制作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工商机关与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管理者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被管理者与其相比,就显得弱小。国家法律从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出发,同时又为了制约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对执法机关予以必须履行告知等法定义务,同时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控告、申诉等权利,所以工商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应依法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当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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