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薪酬纠纷案例解析_六大薪酬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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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薪酬纠纷案例解析
案例思考:
某科技公司市场部经理李某是入职两年的骨干员工,平日里跟老板关系不错,工资拿的是年薪,今年定的是12万,每月工资只发6000元,剩余到年底统一发放。由于今年市场不景气,目前只完成了一半的年度任务目标,而且销售业绩较往年下滑较大,李某很担心自己的剩余年薪工资是否能兑现,但没想到就在上月底,公司以其业绩差要辞退他,并且剩余的年薪工资也没有了。李某不服不肯走,老板又不好出面,吩咐HR去处理这事。
那么,如果你是该公司HR,你会怎么来处理这事?
[知识讲解]
很多HR都遇到这个问题:在“招人难”的大环境下,往往花重金招一批新人进来,这批新人的工资比熬了多年的老员工的工资还要高,于是老员工就不满意了,不是吵着加工资,就是消极怠工,极端的是离职走人,给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小的影响。新进员工的工资高自然有它的原因,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1、新进员工有着老员工不具备的工作技能和经验,这在一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上比较突出。比如说一家企业正在做汽车零配件,目前正和一些主机厂进行合作,引进一些有着多年和主机厂打交道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于公司开拓业务,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引进他们来培养一大批专业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2、新进人员有着老员工不具有的思维方式和改革魅力。老员工因为在公司待久了,对公司面临的问题不是很敏感,也没有魄力去改变,新进员工则不同,他从一个专业和局外人的角度,会敏感地看出企业的问题所在,并能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3、新进人员是市场上比较稀缺的人才。这种人因为物以稀为贵,价钱高在情理之中。
4、老员工的利用价值在不断缩水。老员工刚进公司时,确实能让公司眼前一亮,但是当老员工的价值不断被公司榨取,而其又不能提高自己,那么被公司利用的价值也就不多了,最多也只能维持现状,尤其是那些年纪比较大的老员工。新员工则不同,他的价值才刚刚体现,企业买的是他未来的价值。
5、企业想当然地认为,老员工比较稳定,在公司呆久了,已经熟悉了公司的人和事,和公司有了较深的感情,去其他公司的转换成本较高,采用“细水长流”的方式。
6、由于企业的整体薪资水平较低,要吸引新的人员进公司,给的工资自然要有竞争力,不然吸引不到人。很多公司采取进来时工资高,先把人招进来再说,后续采用微调或者不调薪的薪酬政策。
专家建议:
1、公司要建立以能力和绩效为基础的薪酬体系,新进员工工资高要有它的合理性,不然老员工不服气,能力和绩效是比较显性的,也是比较直观的。
2、福利方面可以适当向老员工倾斜。比如工龄补贴,服务满多少年有住房补贴或房贷,增加资格和技能工资,比如评上技师有多少补贴,而工龄是评上技师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建立“导师制”,从精神层面激励老员工。培训机会也可以向老员工倾斜。
3、工资保密工作要做好。尽量不要让工资在员工间传来传去,可以采用“两张工资条”,比如发给员工的是一张经过处理的工资条,上面的工资要比实际工资要低些。
4、普通员工层面,尽量避免新老员工工资差距过大,因为这一层面的人最多,想法也比较单纯,一旦出问题了,就很难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采用工资保密的方式处理。
5、每年调薪时适当向老员工倾斜,缩小新老员工的工资差距。
6、当新员工的工资被老员工所知时,要解释新员工工资为什么这样定,把新员工的能力和优势展示给老员工看,取得老员工的理解,当然新员工的工作量要和他的工资相匹配。
[案例分享]
某公司因有紧急生产任务,与公司工会协商后,公司领导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两小时。技术人员沈某感到身体不适认为自己无力参加加班,便找到公司领导请假。公司领导不准假,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
最终,沈某还是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两天后,公司领导通知沈某,要她停职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沈某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公司不该扣她的钱,更不应该禁止她工作。她要求公司领导更正决定。
但公司领导认为,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经允询: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当然得扣她工资,停职是对她这种行为的惩罚。[今日思考]
(1)公司扣发沈某工资并停止她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
因为职工沈某身体不适未能加班,企业就对她停职并扣发其工资,这种行为完全无视职工的健康和正当权益,是违法的。公司应当补发沈某的工资并按规定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家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加班并无不妥,和工会协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对因身体不适而不能加班的职工给予停止其工作的处理和扣发当月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劳动权和工资报酬权的行为。从本案例的分析中,提醒企业在处理问题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说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是最主要的。本案中,职工沈某身体不适,坚持正常的劳动已属难能可贵,在企业决定加班时,沈某已说明情况,履行了请假手续,企业领导应予批准。而该公司不公不批准,事后又以沈某不参加加班为由,对其作停工处理,扣发当月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停止职工工作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是侵犯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问题的职工,企业在行政处理时,可以让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但在职工无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就停止工作。劳动是职工的神圣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在建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企业必须为职工享有的劳动权提供保障,而不能任意剥夺劳动的权利。
3.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公司对因身体不适不愿参加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任意扣除职工工资的非法行为。企业不得动不动就把扣发工资作为处置职工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