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_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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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群是一个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确定的“三大任务”的要求,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认真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到2015年,建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社会环境明显改善,同全市人民共享小康社会。
三、推进残疾人事业两个体系建设
(一)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筑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成为残疾人基本生活稳定可靠的安全网。
(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完善以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的服务组织,使残疾人特殊服务得到满足。
四、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
(一)医疗康复工程。动员残疾人积极加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解决;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整合社区康复资源,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社区内各类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经济、实用、有效”的各类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做好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尤其是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活动,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康复需求。
重视母婴保健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孕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近期认真落实6项重点康复工作:为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做到发现一例治疗一例,使他们早日重见光明。从2010年起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深入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至2011年底,为11名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提供补贴;为9名贫困聋儿验配助听器提供补贴;为160名特殊困难肢残者提供辅助用具补贴;按照国家、省和沧州市现行规定,为10名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减免部分费用,为1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品;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购置辅助器具等给予补助。
(二)生活保障工程。对予贫困残疾人,要从政府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给以特殊救助。对家庭长期困难的残疾人适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残和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按分类施保政策给予重点保障。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一、二级残疾人,按单独立户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应从社会救助资金或残保金中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要确保残疾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学生保险等,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教育培训工程。认真贯彻《河北省残疾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我市实验小学特教学校给予办学资助。对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对考入中、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参照残疾学生资助标准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每年全市培训残疾人不少于300人,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就业工程。市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纳入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认真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盲人免收各种费用;对个体经营者按60%比例安排盲人就业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减免各种税、费。机关考录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以及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对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报考者,凡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应与其他报考者一视同仁,择优录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由残联推荐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全市每年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少于75人,每年全市确保550名贫困残疾人受益。
(五)脱贫解困工程。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技能培训,并抓好落实,待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后,扶贫开发重点村才能出列。在农村开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示范活动,集中组织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脱贫献爱心。
(六)托养服务工程。到2015年底,与市安定医院联合建立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每年托养不少于10人,免费为他们提供医疗、生活保障。实施阳光家园工程,对50名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另外,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企事业单位在统一采购公务用品时,要将残疾人托养机构、特教机构、康复机构等从事残疾人特殊服务单位的工副产品列为优先选用对象。
(七)住房保障工程。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快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解决残疾人的住房保障问题,到2011年,为4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住房维修改造,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达到安全居住目标。
(八)无障碍和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建设项目相衔接。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市、乡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盲人图书室、阅览室,增加读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盲人提供送书上门或邮寄上门服务。市财政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房屋修缮等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九)文化体育工程。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列入年度文体活动计划,并鼓励、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参与到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来。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健康身心。加快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等国际专项体育运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要采取有力措施,在经费投入、运动员选拔和培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等特殊人才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十)助残环境工程。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听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所属范围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承办、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残疾人联系会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残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加强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按照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及“十项助残工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谋划,扎扎实实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扶残助残工作列为考核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省“十项助残工程”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为确保我市残疾人事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按照上级要求,市财政每年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按全市残疾人口总数,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确保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真解决好残疾人生活保障问题。为了满足残疾人事业特别需要,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会资金募集活动,以满足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特殊急需。
(三)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履行职能,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意愿,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大力开展残疾人工作示范市和残疾人工作爱心市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服务水平。按照上级要求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网络,配齐残疾人工作人员,采取财政补贴、公益岗位、误工补贴和村级干部管理等形式解决好聘用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的管理,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实事求是、认真把关、严格标准。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综合服务机构、辅助用具供应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政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生活上爱护。
(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五)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残疾人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各部门要鼓励、引导残疾人保持乐观向上、不畏艰难的生活态度,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勤奋学习,增长本领,超越自我,积极参与社会,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同全市人民一道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添砖加瓦。对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个人,应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