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_安全社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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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社区评定 管理办法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06]67号)要求,为了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确认申请社区已基本满足标准,并命名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过程。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定义的城市区域、街道、社区(居委会),或企业主导型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县、乡镇、村等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社区评定与管理工作。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项目两年以上;
(二)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连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注:凡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在启动20天内报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促进中心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编制《安全社区评定指标》作为安全社区评定的工作标准。第七条
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包括材料初审、组建评定组、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及初审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并经社区所在地上级政府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并盖章后寄送促进中心。
第九条
社区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向促进中心提交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社区概况,包括地域、社区特点、人口及构成、安全现状、已获得的各级与安全相关的命名及命名时间等;
(二)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
(三)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中安全社区要素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参考《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四)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第十条 促进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
第三章
现场评定准备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社区,由促进中心组建现场评定工作组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对其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准备包括组建评定组、编制评定计划和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定组规模根据评定工作量的大小而定,可以将评定组分为若干个小组。
第十四条
评定组成员的职责:
(一)编制相关工作文件;
(二)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三)负责现场评定工作并与申请社区领导进行沟通
(四)将个人的现场评定发现及时与组长或其他成员沟通;
(五)对申请社区的安全促进工作做出评价;
(六)负责社区整改情况的跟踪评定。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有效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组成员除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并有从事安全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与申请社区性质有关的安全专业知识;
(二)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方面的知识。能从评定现场的各种现象和文件记录中做出整体判断,给出合理的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评定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保证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安全社区评定人员应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如有违反,经查实后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编制评定计划
评定计划是对评定工作的规范性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评定目的、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组成员、现场评定的起止日期以及评定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在评定前应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评定工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评定组在实施评定过程中控制评定的进程,进行评定记录和对安全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定工作文件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考察、汇总分析和召开末次会议。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介绍双方人员;
(二)介绍评定计划以及所采用的方法;
(三)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结果;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创建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
首次会议后即转入现场评定,现场考察包括:
(一)听取现场部门或场所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社区建设档案,重点为事故与伤害发生情况、安全计划、安全促进活动方案和实施效果;
(三)现场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
(四)随机抽样评估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环境和其他安全绩效。具体指标的评定按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共设有12个一级评定指标,45个二级评定指标。对安全社区评定指标的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5个二级评定指标中:A级指标个数≥30个的评定为合格。
(二)B级指标缺陷经整改、并经专家组两个月内复审达到A级后且满足
(一)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三)出现C级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四)若某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评定均为B,则安全社区评定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报告评定发现;
(二)评价申请方的安全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申请方了解安全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宣布现场评定综合性意见,并提出对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判定不符合事实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与申请方共同确认事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与促进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 5 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申请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反馈相关消息。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应撰写出评定报告。评定报告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简述评定过程、方法、评定的项目、查阅的资料、随机调查结果、指标评定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对申请社区总体情况的评定,并提出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中心将总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意见,促进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其申请认可部门。
第六章
确认与命名
第三十一条
总评合格的申请社区,由促进中心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促进中心将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命名仪式一般在安全社区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在当地择时举行。证书和证牌和旗帜一般在命名仪式上颁发。
第三十四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一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安全社区”称号保持时间为五年。届满六个月前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促进中心将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称号。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六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促进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促进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者,促进中心将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第三十八条
五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促进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消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者,应及时通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称号。
第四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