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 规 厂 纪_厂纪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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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规 厂 纪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纪
律
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劳动纪律
(一)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刷卡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以电铃声为准须刷卡,不得早退、迟到。
(三)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第六条 请假制度
(一)员工有事须向有关领导请假。
(二)请假须写请假条,禁止以其它方式请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明事后补假。
(三)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丧事准假三天,结婚假准七天,工资予以编制。
(四)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休产假期为三个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缩短产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请长假休产假。
1、休产假时,须持有效诊断证明,到办公室领取《产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办公室签章后,交办公室备案。
2、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休假人员,须及时按月度交纳个人应交保险费,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3、休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产假期限最长不超四年,即续假最长时间为半年),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续假,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复工时,须到办公室领取《产假复工申请表》,经办公室签章后,交办公室待工。
5、办公室组织已被接收的复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复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持医生证明,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须持医生健康证明。
(六)批假权限(停工权限同请假,请假签字须逐级批准)
1、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下者,由各部门及所在班组长和主管签字批准;
2、员工请假两天以上(含六天)以班组长、各部门主管,由副厂长签字批准;
3、员工请假七天至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者,由厂长或副厂长签字批准;
4、员工请假一个月个月以上者,由厂长签字批准。
5、各部门主管请假一律由副厂长、厂长签字批准。
(七)凡请假时间较长,所得工资不足以扣除个人应交养老保险费者,须到办公室办理保险费预交或补交手续,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第七条工作纪律
(一)上班时间,无部门负责人(主管、厂长)签字批准的出门证不得出厂。
(二)因事晚来,须提前将主管、厂长或副厂长签字批准的证明交给行政办公室。
(三)主管人员出入厂区,须由本人到厂长或副厂长处签字。
(四)工作时间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睡岗、脱岗、串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闹、闲聊;
4、不准干私活;
5、不准自行组织文体活动。第七条组织纪律
(一)全体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
6、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第八条 生产纪律
(一)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卫 第九条 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遵照每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量
第十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等遵照质量体系运行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来客管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一般生产区,须经厂长或主管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生产区,须经授权厂长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二条
员工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会客。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防盗等方面,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第十四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获得较好效果者。
第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堵塞漏洞,节约资金等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第十六条 通过各种形式勇于同违反本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大胆揭发坏人坏事者。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七条上下班凡是代替其他员工打考勤卡者,对代打卡人和被打卡人第一次发现每人各罚款30元,如发现第二次每人各罚款50元;发现第三次每人各罚款100元;四次以上者这包括第四次扣除代打卡人和被打卡人的当月全部工资。第十八条上班迟到一次罚款5元,迟到两次10元以此类推。当月迟到4次以上(包括4次)取消年终奖。
第十九条凡是盗窃、贪污工厂财物者,视情况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违纪”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三种。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方式分别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单位处分、公司处分四种。
(一)口头警告: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违纪者如能认清错误,当场改正,不再进行任何书面处分。
(二)书面警告:查获的轻微违纪者,如认错态度不好,又不能诚心改正错误则以书面形式下到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教育,不做任何罚款处理,单位须将处理意见返回办公室备案。
(三)单位处分:一般违纪,相关单位查获后,全权由违纪者所属单位自行处理,视情况教育、罚款,并将处理意见返回相关单位备案。
(四)公司处分:严重违纪,公司须罚款处理。
(五)凡一个月内第二次违纪者,给予该违纪双倍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公司总经理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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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