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思想防线预防渎职犯罪_预防渎职犯罪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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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思想防线严防渎职犯罪
--预防渎职犯罪学习心得
2010年6月份以来,集团公司开展了“崇尚廉洁,把握人生”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期间,全体党员观看了《难逃其咎-郑筱萸受贿渎职案警示录》和《国门惩腐-李培英贪污受贿案警示录》。两起案件案发人深省、令人震撼,为每位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尤其是郑筱萸案,其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触犯渎职罪,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巨贪伏法,大快人心,然而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鉴前车之辙,补亡羊之牢,更是任重道远。对于渎职犯罪,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实现途径有很多,下面结合个人学习,分析一下渎职罪产生的原因和对预防渎职犯罪的一些体会。
一、什么是渎职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
二、渎职犯罪的原因
1、渎职犯罪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观原因归纳起来讲,就是受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被不同程度的削弱和放松,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法治观念、道德观念、责任观念淡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冲垮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头脑中的思想防线。在客观方面上,由于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民主制度、人权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还不完备,官僚主义在某些部门还或多或少的存在导致很多渎职犯罪的发生。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是缺乏内部制约和监督,或者虽有内部监督制度,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其次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制约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的社会监督,这就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大开方便之门。再次,目前,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工资
待遇偏低,尤其是在我们偏远困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工资收入不能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和精神需要,不得不用很大一部分精力来谋求解决个人问题,这就不能不影响工作的责任心和注意力,为达到个人目的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走“捷径”。
2、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规定,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3、渎职犯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隐蔽性较强不易发现。犯罪嫌疑人很多是利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漏洞来获取私利,而且涉罪的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甚至是领导干部,他们对政策法规都十分熟悉,会较好隐蔽地利用我国各部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一般十分熟悉政策法律法规,他们在犯罪中采用多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国家政策漏洞违规办理不法之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4、我国现行各部门规章繁多,而且较为偏向于业务部门而不利于大众,这些部门规章往往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时,会受到部门规章的限制,调查证据的尺度不易把握。
5、对渎职犯罪查处不力。有关部门特别是发生渎职犯罪的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对渎职犯罪不是积极从严处理,相反搞内部消化,人为地遮掩,甚至设立保护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然纵容了犯罪的发生。有的个别地方和个别领导,对查办此类案件认识不足,怕影响执法机关权威性,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为渎职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6、渎职犯罪在很多机关工作人员眼里都不是大问题,他们会认为没把公家财物据为己有,只是在工作程序上方便了他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种心态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尤其是在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相当普遍。这也是基层渎职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7、渎职犯罪复杂化。实践中很少有纯粹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往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情关系,而利用手中职权实施渎职犯罪,使得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我们在查处的大部分渎职犯罪案件中,都或多或少的牵涉到收受他人好处行为。
三、渎职罪的预防
1、强化管理,筑牢思想防线,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渎职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思想防线不牢,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建立起牢固的思想防线。这是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如果思想防线崩溃,再严密的制度和再严厉的法律都难以阻止犯罪的发生。思想教育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的措施,必须放在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在教育环节上要善于抓苗头、抓典型,做到警钟长鸣。
2、加大渎职犯罪宣传力度。检察部门不仅要着力查处渎职犯罪,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措施等方式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要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各行政单位加强渎职犯罪宣传。拓宽渎职犯罪线索举报渠道,要让老百姓知道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增强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让群众信得过。
3、加快“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措施。渎职犯罪有一共同特点就是钻了制度上的空子,因此,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这是防止决策失误的组织保证。如果破坏了这个基本制度,那就变成了一言堂、家天下,不管是一级党委还是一级政府,或者是下属的一个部门,一旦“一人言为天下法”,组织和集体形同虚设,长官意志至高无上,个人好恶主宰一切,这样的部门,这样的单位,迟早是要出事的。
4、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不可遏制。实践证明,单靠公务人员的党性、良心是不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靠不住的,只有靠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各项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制度切切实实建立起来,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新闻法》、《举报法》、《家庭财产申报法》、《公关信息公开法》等,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臵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