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渔业应单独立法_中国海洋立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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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海洋渔业权益设想

褚荣良:欢迎补充与修正

1、海洋渔业单独立法,制定《海洋渔业法》

a)海洋渔业有别于内陆渔业,典型特征是海洋渔业建立在国有水域,即公共水域之上;

b)海洋渔业同时涉及到国家权益,即涉外问题众多;

c)海洋渔业的管理非一省、一市能开展,究其原因除了面积广大外,海洋渔业资源的流动性是江、河、湖等中没有的; d)其它国家也有先例。

2、《海洋渔业法》中应该涵盖的渔业管理制度

a)渔业权制度:加强海洋功能总体规划,划分渔业水域,明确渔业权人的权力内涵与外延,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和专业渔民; b)捕捞限额和捕捞许可制度:加强渔业资源基础性调查,以产出控制为主压缩捕捞产量,以投入控制限制船网数量,控制捕捞强度;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提交渔捞日志、驳载日志,从销售环节监控海上捕捞强度;

c)税收制度:以税收制度取代资源增值费等行政收费制,根据渔获物品种与规格差别收税,多捕多收,少捕少收;养殖业的税收,可以参照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办法收取税收;

d)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生态水域保护制度:包括伏季休渔制度、禁渔区制度、保护区管理制度,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渔业水域非渔业开发行为的限制与监管等;

e)渔具渔法控制制度:渔具渔法准入制度,渔业生产审批制、专营制,宣布禁用渔具渔法,新型渔具渔法需评估后进入; f)渔船管理制度:包括渔船身份识别、渔业安全(检验)、进出港管理等等。

3、《海洋渔业法》应当明确公权力的行使

a)执法主体:中国海警的执法权明确,以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

b)执法程序:包括其可执法的内容,权限及手段、方式,包括证据材料的提取方式;

c)自由裁量:现有处罚内容的修正,如现行《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于禁用渔具、网具的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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