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渎职行为调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_检察行为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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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
经验交流材料
开展渎职行为调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2月6日)
去年以来,益阳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执行高检院、省院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规定与调查办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认真开展调查,取得了良好效果。共依法调查有关渎职行为线索21件,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建议更换办案人员3名,调查后移送立案3件4人。
一、把握工作原则,增强渎职行为调查的科学性
一是坚持“双分离”原则。在渎职行为调查中,实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诉讼人员和调查人员适当分离,即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依法履行渎职行为调查权,既加强了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提升了检察执法公信力,又增强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和权威。
二是坚持“双统一”原则。举报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分流自行发现和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有关线索和材料。各内设职能部门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和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举报中心管理。对于确需调查的,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负责调查,必要时其他内设职能部门可以派员配合开展调查。举报中心受理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线索12件,其他内设职能部门向举报中心移送有关线索9件。
三是坚持“三审查”原则。举报中心对收集到的有关渎职线索和材料,初步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诉讼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共初步审查渎职线索材料21件。对经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再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调查。
二、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渎职行为调查的规范性
一是建立健全线索收集与研判机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采取数据通报、工作协商、列席审委会等监督手段,及时掌握受案、立案、撤案,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案件审判、执行等情况,从中发现有关渎职行为线索。如民行部门通过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等案卷材料,收集到法院工作人员相关渎职线索5件。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发放《反渎职侵权基本知识60问》等宣传资料220余册,收集举报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线索6件。对收集到的有关渎职线索和材料,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组织反渎、反贪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专
题分析研讨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特别注重对隐藏在一般程序违法和实体判决、裁定不公背后的渎职行为或职务犯罪线索的区分和研判,明确调查方向,制定调查计划与应对预案,最大限度地挖掘线索价值,有效防范渎职行为调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调查目标明确、方法得当。
二是建立健全证据收集与审查机制。调查部门依法收集被调查人有无渎职行为、渎职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监、公诉部门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案件证据材料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依法予以排除,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瑕疵证据,有关办案人员不能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经调查无渎职行为且证据系合法取得的,依法保障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提高调查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调查处理与救济机制。调查完毕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初步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反渎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建议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对确有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如资阳区院对该区某派出所民警为完成办案任务而错误立案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撤销了案件,对承办民警作出了给予纪律处分和调离执
法岗位的处理。对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被调查人不服调查结论的,可以向控申部门提出申诉;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三、强化跟踪监督,增强渎职行为调查的实效性
一是注重运用调查结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渎职行为调查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置程序,坚持以启动渎职行为调查为切入点,依法收集相关涉案信息与资料,切实加大渎职行为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力度,着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努力实现渎职行为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共依法查办发生在公安、监狱等司法领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如安化县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调查该县某派出所干警王某某涉嫌渎职的线索时,发现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超生早生人员办理上户手续,从中收受贿赂10万余元,将调查结果移送反贪部门,反贪部门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是注重运用调查手段强化诉讼监督。通过采取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抗诉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开展渎职行为调查,强化法律监督。如市院在审查起诉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沅江市看守所干警曾某某存在渎职行为,经调查,证实曾某某6次帮助在押人员虚假立功。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市院对立功认定错误的6件6人分别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人民法
院现已审结并改判2件2人。
三是注重运用调查过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把维护案件当事人、申诉人、请求人的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于渎职行为调查的始终。民行、控申等部门在渎职行为调查中,坚持做到依法、客观和公正,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调查完毕后,积极引导和帮助案件当事人、申诉人、请求人化解积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民行部门依法调查相关渎职行为线索5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2份,并建议更换办案人员2名。如市院民行部门针对沅江市法院在办理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渎职行为,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执行主体错误、执行行为违法、执行程序违法、超标的执行等四个方面的问题,遂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沅江市法院将违法扣划的132万余元执行回转,并建议将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