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发放_支农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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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发放

发布时间: 2011-10-25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

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

1、服务对象

支农再贷款仅限于辖区内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

2、办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

(2)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2]474号)

3、办事条件

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1)具有法人资格的;

(2)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

(3)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需要;

(4)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5)已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再贷款本息;

(6)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提交材料

(1)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及资金营运情况和支农再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

(2)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每个年度提供一次);

(3)对经办支农再贷款人员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授权期限内提供一次);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办事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后,连同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2)贷款审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对借款人支农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3)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应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6、办事时限

借款人向我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后,在我支行权限范围内2个工作日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上级行;上级行批复后,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接批复文件后2日内办妥支农再贷款手续,不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7、责任科室

信贷调统股

8、联系电话

0579-8662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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