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_农业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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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至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保险公司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保险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服务领域,为更多农户提供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一是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契机,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大力推动生猪保险、经济类农作物保险,积极为规模化养殖户、龙头企业及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领域,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三是鼓励保险公司以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领域。探索开展农机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合作。鼓励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加强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二、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规范经营的管理
1、严禁分支机构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尤其不得以购买某种商业保险产品作为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条件。严禁分支机构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以及保证最低赔付率等方式开展市场竞争,严禁分支机构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
2、要对投保信息进行公开。保险公司要合理确定承保范围和投保条件,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种植业保险保险单证的样式和投保明细表应在村委会向村民公示。
3、要加强承保查验复核。保险公司要通过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监督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保证投保信息完整准确,确保投保农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防止虚保、冒保、替保、垫保。种植业保险应通过电话回访等现代通讯方式对投保信息进行核对。养殖业保险要根据投保标的信息,在畜牧、兽医等各部门配合下,对承保标的100%进行查验,准确核实投保数量、体貌特征以及免疫接种记录,凡投保个体,均需建立统一的识别标识作为承保依据。
4、要强化单证管理。农业保险投保单、保单、保险证等重要单证应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对有价单证,要纳入公司有价单证中统一管理;单证信息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采取统保方式承保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加填写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将保险证发放到户;要建立单证管理台账,完善领、用、销制度。
5、要认真做好查勘定损工作。要结合当地受灾情况,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成立工作小组,逐村逐户进行灾情查勘和定损,及时有效地做好农作物灾害记录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定损情况完成赔款理算工作,确保查勘定损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6、要切实做好灾后理赔服务。要做到理赔政策公开、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结果公开和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对于已确定损失的,要在定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切实帮助解决受灾农民生产生活问题。赔款发放应必须通过专门的存折或银行卡向农户支付,实行“零现金”管理,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赔款发放完毕后由保险公司或委托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共同组织开展乡村自查、串乡互查赔款发放情况。
7、要确保赔案和赔款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通过假赔案变相支出费用,严禁通过假赔案冲缴应收保费。要规范理赔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真实完整。
8、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农业、畜牧兽医、气象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协助做好天气变化预警、人工增雨防雹、防病疫苗注射等工作,提高农业的防灾防疫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防灾防损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如实记入防预费科目。
(二)保险公司要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金管理
1、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特点,要制定相应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切实防范应收保费坏账风险,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2、要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数据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3、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如遇大灾发生,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三)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工作
1、保险公司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
2、保险公司要对各项费用实行据实列支。在核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应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据实归集和分摊相关费用。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
3、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委托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其必须具有代理资格,并签定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严禁向不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和不据实列支手续费。
(四)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规定,并遵循非寿险精算原理和方法,按照审慎原则,科学评估和计提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严禁弄虚作假,或人为调整和干扰各项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评估。
2、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工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和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代政府将其承担的风险予以转移分散。
3、保险公司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保险公司要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组织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两年来保监会、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并将对分支机构贯彻落实文件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三、加强监督,保障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保监局在推进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同时,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一是严厉查处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高度重视涉及农业保险的信访投诉工作,做到每件信访投诉有落实。二是严厉查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编造虚假承保信息、假赔案、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三是严厉查处顶灾保险行为。四是严厉查处农户未交保费或县级财政未予保费补贴承保行为。五是严厉查处不严格执行已备案条款费率、假批单退费、虚挂或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向不具备合法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未据实列支和向非个人代理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手续费行为。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检查机关处理。
建立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月度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情况向保监局报告。巨灾、重大疫情、重大理赔和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同时,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农业保险旱灾理赔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16时前将《吉林省省种植业保险旱灾理赔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