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须知_档案转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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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须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 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 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
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
3、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
《转移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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