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措施案例_贸易保护主义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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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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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因检验条款制订不合理导致重大损失案

【概要】

某年,河北省一家大型企业从J国进口了一台用于纸浆生产的专用生产线,工厂计划为此专门建造专用厂房。合同签订后,工厂即开始基建工程,合同货物也按时到位。但是,基建工程开始不久,由于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建工程款没能及时拨付到位,致使工程出现较长时间的停工。后来经过工厂的积极奔走努力,款项终于筹齐并重新开工。但未等到厂房建好,设备规定的检验索赔期限已经截止。厂方与外方协商延长检验索赔期限,但遭外方拒绝。后来在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备顺利安装调试成功并投入正式生产。但不久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中方认为是设备内在质量问题,要求外方解决,但外方坚持认为是中方操作人员的误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因此拒绝负责进行免费维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案情】

1994年5月,河北省一家造纸厂(以下简称S工厂)进行技术改造,与J国的一家造纸设备制造商签订了引进纸浆生产线的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引进该制造商具有80年代末先进水平的纸浆生产线,合同货值约为120万美元,到货时间为次年的3月,由外方负责安装调试,并保证在当年6月份开始投入正式生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由中方负责将货款的20%做为订金汇入外方指定的帐户,然后货款的60%通过S工厂开出的即期信用证结算,余下的20%由S工厂对设备进行调试安装并投入正常生产后的30天内付清。合同还规定,进口厂家如果对设备质量有异议,可以在设备调试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生产后的90天内出具有关的质量检验证明,并在1995年9月30日之前提出索赔。

合同签订后,工厂立即着手专用配套厂房的基建工作。原计划基建工作在6月初开始,第二年的2月份结束,设备安装调试在5月底之前结束。但由于基建项目审批手续及前期准备工作的衔接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建工作拖了两个多月到了8月初才实际开始。然后到10月初,由于国家压缩基建规模,项目资金没能及时到位,致使工程在开工后不到两个月便又陷入了停工。后经工厂多方奔走筹措,终于申请到技改项目配套工程贷款,使得工程在12月底才重新开工。

95年3月初,基建工程才进行了刚过一半,外方设备便按原计划运抵S厂,但由于专用厂房还未建好,只好将设备未拆箱而原封不动地暂时存放起来。除了部分关键的精密电子仪器部分放在仓库进行专门保管之外,其余的较大的部分均露天堆放在工厂的院内,任凭风吹日晒。

3月初,外方来电询问有关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中方回电告知因配套厂房未完工,设备安装调试需延后,具体时间由中方另行通知。同时中方还提出希望外方将货物质量索赔的期限顺延,但遭外方拒绝。对方请中方对产品质量放心,同时提出为了照顾中方的利益,索赔期限

可以从原订的9月底之前延至12月31日,余下的20%的货款仍需在正式投产后的30天内付清。中方对此表示了接受。

1995年8月中旬,S厂的专用车间建成,比原预定工期晚了近6个月。8月22日,外方技术人员一行三人到厂进行安装调试。在对设备开箱检查时,发现在露天存放的设备部分已经出现了许多锈迹,且有部分箱有被人撬开过的痕迹,经过核对货物清单,确认部分特殊螺钉螺帽及连杆等部件出现丢失,致使安装不能如期进行。外方对此情况非常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最初打算在国内加工,但后来因材料达不到技术要求。于是又紧急从原出口厂空运,使得安装调试工作到了9月10号才实际开始,比原计划晚了半年。

经过中外双方夜以继日的紧张工作,安装工作在10月下旬结束,然后进入调试阶段。11月10号开始试运行。进入正式投产阶段已经是11月20号。这样,原定的正式投产后90天的索赔有效期实际上只有40天的时间。于是,中方提出索赔有效期的问题,外方技术人员表示应该按原约定,即使要更改他们也不能做主。就这样外方安装调试人员返回了本国,中方也未再提及此事。

12月14日,S厂在对方的一再催促下将余下的20%的货款汇至对方。

1996年1月初,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专用继电器被烧坏,国产继电器不能配套,通知外方后,外方坚持认为这是由于中方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所致,不同意免费更换。经过与外方的多次交涉,外方终于同意在中方承担50%的费用及运送费用的前提下予以更换。但此后,设备运转出现了严重的不正常,故障频频,不断停机,班班完不成任务。工厂又与外方联系,外方派人前来维修,设备勉强运转起来。但外方前脚刚走,设备又出现了不正常。于是工厂又与厂家联系,对方又派人前来修理,如此往复了三次。

2月初,中方经商检部门检验,认定设备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厂方予以彻底修理,否则要求退货。

对方接S厂的电函后态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回函中对方表明了以下的观点:故障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中方在设备安装之前对设备的保护措施不当,露天堆放致使货物的一些关键元件出现锈损,影响其性能的正常发挥,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又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设备受损,这一切已经由负责安装的技术人员予以证实;况且设备故障发生在1995年12月31日之后,索赔期已经截止,买方无权再进行索赔;对方承担损毁继电器的50%费用完全是出于对客户的照顾,等等。对方还说,鉴于以上的原因,对方在今后对该设备进行维修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中方负责。如果中方对原来的设备不满意,对方可以提供更好的设备,并可以提供优惠价格。对方在这封电函中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针对对方的这种态度,中方发出电函,态度非常明确,对方的设备存在明显的内在缺陷,我方是在正常操作中出现的故障,完全不存在所谓的“误操作”问题。另外,中方在设备开箱前的存放保管工作上也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因为所有设备的关键与敏感部分均在仓库内存放,露天存放的只是一些支架、料斗及辅助部件,即使有锈蚀也完全不影响设备的技术性能。因此对方的所谓“造成故障的责任在中方”的论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S厂还指出,索赔有效期应是设备投入正式生产后的90天内,即1996年2月20日之前,而不是对方所说的1995年12月31日之前。

这样,中方S厂和外方在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所在上发生了尖锐的对立,最终形成了一个始终没能解决的遗留问题。

【分析】

这是一个由于合同条款规定不严谨以及中方工作环节衔接上的失误造成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外方生产厂家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产品责任问题推诿搪塞,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但分析中方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吸取的教训对我们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

1.中方的第一个失误应该说是合同中的索赔期限制订得过短。一般说来,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具有很多特殊方面,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在短期内经过商检可以发现,因此在规定上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将索赔期限适当制订得长一些,而成套设备更是如此。本文中的纸浆生产线的索赔期限只规定了投产后的90天内,这显然是不符合惯例的,对买方也是不太公平的。在外贸合同中,出口商往往倾向于将索赔期限规定得短一些,这样可以使自己少承担责任。但进口商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希望把这个时间规定得越长越好。本案中只规定了90天,显然是进口商没有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是一个较大的失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打乱原有的计划。对这些情况的出现应该有合理的预测,一旦出现问题之后及时采取妥善的对策,使事态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本文中,企业在配套厂房基建工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S工厂对于项目实施的规划做得不好,资金没有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盲目地上项目铺摊子,结果遇到突然情况后措手不及,导致工期拖延,引起了一连串的麻烦。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企业家们应该好好地学习一下日本企业家的严谨作风。日本企业家做任何事情都非常注重规划,笔者在日本时就亲眼目睹一位日本朋友在搬家时的计划过程:他先用本块儿制造了一个按一定比例缩小了的自己新家的平面模型,然后又把一些较大的家具也同比例缩小,然后试着摆来摆去,一直到最后自己满意后,才通知搬家公司动手。结果家具放进去以后根本不用变动,效果非常满意。日本人的这种国民性充分反映到了日本企业家的行为方式中,那就是对工作的每一步都制订出严密的规划。

3.意外情况出现后采取的应对措施有误。当设备不能按预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时,没有对设备采取很好的保管措施,致使设备出现锈损,部分部件还有散失。这样一来,即使真得没有对货物质量形成影响,但也给外方推卸责任提供了很好的借口。出现意外情况之后,企业在以后的合同相关条款修订问题上缺乏重视,使合同的检验与索赔条款出现了脱节。检验可以在正式投产后90天内进行,但索赔期限却是到1995年12月31日截止。这样,在1995年12月31日之后,即使进口商检验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因已经丧失索赔权而变得毫无意义。

4.设备投入正式生产后还不到一个月,中方在还没有对设备质量做出最终鉴定的情况下就将余款汇出,这是一种非常轻率的做法,使得S工厂在以后的交涉中丧失了主动,导致自身因设备质量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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