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听证程序决定_正当行政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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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程序
3、决定
(1)定义:质辩之后,听证主持人应作出书面报告,对于听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明自己的一个法律认识。
(2)两个问题:
①笔录:对质辩过程的一种书面记录。
A在质辩结束之后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补正并签名,便成为具有法律意义文书。B听证笔录内容与法庭的庭审笔录大致相同,但法律效力根据不同国家规定有差异。②决定。(听证主持人做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国家规定也不一致)Eg.A美国,行政法官可以做出两种决定: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
初步决定→当事人不上诉、行政机关不要求复议→行政机关的决定
建议性决定→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的决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初步决定一经作出就有法律效力,后者在行政机关接受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B我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想听证主持人没有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法听证程序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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