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_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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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称甲方)与应聘到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聘用单位)工作的同志(以下称乙方),就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事宜,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将乙方的人事档案存入甲方,委托甲方管理。乙方原工作身份为(干部、工人、无公职、应届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
二、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乙方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乙方的原工作身份,乙方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
2.保管乙方人事档案,负责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依据档案记载,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单位的要求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4.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乙方责任:
1.需甲方开具证明信或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持聘用单位颁发的工作证和同意办理介绍信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需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按甲方收费标准先交齐费用。
2.乙方系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填写转正定级表,交聘用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 手续。
3.与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终止或解除关系一个月内,持聘用单位书面通知及签订与甲方变更存档合同或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未及时变更合同或办理转出手续的,自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以每月20元计,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4.乙方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或变更存档合同时,须将本合同书交回甲方,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
四、今后遇国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有关条款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年
月
日(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