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格114号(印发电价分类说明)_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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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销售电价

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

黔价格„2009‟11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根据国家关于销售电价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贵州省物价局。

附:《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电价 分类 说明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贵阳电监办,各发电公司。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4日印发

共印500份

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包括:

(一)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办公设施、照明、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用电。

(三)铁道、航运、航空等行业的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通风和照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四)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治安岗亭用电。

(五)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照明用电。

(六)非学历教育学校用电和临时性的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七)监狱、劳教场所、戒毒场所非生产经营性用电。

三、商业电价

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电。包括:

(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非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

四、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一)适用范围。

指以电为原动力,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受电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以及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用电。包括:

1、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的工业生产用电。

2、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3、管道输油、管道输气、铁路、航运等动力用电。

4、非商业性的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通讯公司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农村“村村通电话”的通信基站和机房用电。

6、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已用作居民生活和商业用途的除外)。

7、汽车修理、家用电器修理等用电。

8、电厂起备电源用电和检修用电。

9、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场、养殖场用电和烤烟规模烘烤用电以及农村家庭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以外的农副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指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黑灯光捕虫等粮食作物生产用电、农村烟水工程、农村家庭饲料加工(非经营性)、打米、磨面、烤烟烘烤等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防洪防汛防旱用电。

七、农业排灌电价

指全省各县(市、区)的农业排涝、灌溉、农村提灌用电。

八、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电网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县级供电企业从省电网趸购并向最终用户转售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企业向省电网购电时,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缴。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缴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九、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0计算(居民生活电费除外)。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十、政府性基金、附加

目前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如下:(一)三峡基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4分。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56分,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暂不提取。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其他各类电量外的各类电量每千瓦时0.63分。

(三)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05分提取。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分,其它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分。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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